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我國憲法規定的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而刑法中規定的剝奪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權、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利、擔任國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法條
《憲法》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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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
對剝奪政治權利的理解是:這是一種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法律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是較重的犯罪,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都適用于較輕的犯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減刑的規定
法律主觀:
1.《 刑法 》沒有規定被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的就不能獲得 減刑 ,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 減刑條件 的,就可以依法辦理減刑。具體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 無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 立功 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規定: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2.你說的情況屬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依據上述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減刑效果是在監獄里服刑10年后就可以獲得釋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
被剝奪政治權利帶來的影響是嚴重的。
以下是剝奪政治權利的具體內容: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應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十年以下三年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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