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
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拘留保外就醫的條件: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保外就醫審批的程序是:(1)對需要作保外就醫病殘鑒定的罪犯,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后,開具《罪犯保外就醫病殘鑒定委托書》,決定委托鑒定單位。(2)罪犯病殘鑒定作出后,由監獄分管領導提請監獄長召開監獄刑罰執行評審委員會會議審核。(3)監獄對罪犯提請保外就醫提出審核意見后,由刑罰執行科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材料,報送省監獄管理局審批。(4)準予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保證人領回,或者由監獄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證人應認真履行保證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保外就醫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如犯罪分子患有肺結核伴空洞并反復咯血;肺結核合并多臟器并發癥;結核性腦膜炎;艾滋病;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等嚴重疾病的,可以進行保外就醫,不需要在監獄中執行刑罰。
法律依據: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第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屬于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 》一、嚴重傳染病
1.肺結核伴空洞并反復咯血;肺結核合并多臟器并發癥;結核性腦膜炎。
2.急性、亞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療的機會性感染。
4.其他傳染病,如Ⅲ期梅毒并發主要臟器病變的,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及新發傳染病等監獄醫院不具備治療條件的。
二、反復發作的,無服刑能力的各種精神病,如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心境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等,但有嚴重暴力行為或傾向,對社會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除外。
服刑人員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
服刑人員可以根據自身健康狀況,向監獄所在地的公立醫療機構提出保外就醫申請。申請需要得到醫院和監獄同意,并經過公安機關審批并報批準。
服刑人員保外就醫是指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療的服刑人員向監管機關提出申請,由公立醫療機構對其進行治療,并由監獄管理機構進行監管。具體條件和程序如下:一、申請條件:1. 確診有嚴重疾病的; 2. 在監獄所在地的公立醫療機構治療期間需長期留院觀察或接受治療; 3. 家屬無法或難以照顧的;4. 其他特殊情況。二、申請程序:1. 服刑人員向監獄所在地的公立醫療機構提交保外就醫申請書和確診疾病證明材料;2. 公立醫療機構出具《住院治療證明書》;3. 監獄管理機構作出同意書;4. 公安機關審批,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三、注意事項:1. 申請時需說明治療方案和可能產生的費用;2. 家屬需提供照顧服刑人員的證明材料;3. 服刑人員未經監管機關許可不得自行離開住院地點。四、結束程序:1. 進行診斷治療期間,監獄管理局和公立醫療機構要保持聯系;2. 治療期滿,公立醫療機構出具《出院證明書》;3. 監獄管理局到醫院接回服刑人員。
保外就醫期間,是否可以暫緩執行刑罰?在確診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情況下,服刑人員可以向相關機構申請暫緩執行刑罰。暫緩執行期限為治療期限加上未超過六個月的觀察期限。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根據醫療情況和罪犯表現等情況,相關部門會再次評估刑罰執行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暫緩執行刑罰的申請需符合一定條件,具體內容可以咨詢當地司法部門或法律機構。
服刑人員保外就醫是一項特殊的治療方式,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和條件。在進行申請時,需要提供確診疾病證明材料和治療方案,并經過監獄、公立醫療機構和公安機關等部門的審批和批準。同時,在保外就醫期間需遵守相關規定和注意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監外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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