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共犯的條件根據我國《刑法》的具體規定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犯即指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刑法》同時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成立條件 第一,對于加入犯(即在其他共犯實行犯罪過程中臨時加入進來的)或其他共犯,如果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既沒有組織、指揮、出謀劃策或用語言鼓勵他人實行犯罪,也未配合、協助他人實施犯罪,只是跟從,而最后又未親身完成犯罪,其對他人完成犯罪的支持作用比較輕微,則可以不以他人既遂為既遂。其自動中止犯罪的,可 認定為犯罪 中止,但在一些情況下,可能會因情節顯著輕微而不認定為犯罪。 第二,行為人在前期行為中積極實施犯罪,但后來因某種原因,自己不但自動中止犯罪,而且在危害結果發生以前,又盡最大努力制止其他人繼續實施犯罪的,但由于客觀原因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結果發生,可認定為犯罪中止。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成立犯罪中止,必須以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為前提,即必須具備“有效性”。這對于一人犯一罪的案件不存在問題。但在共同犯罪中,由于摻雜了其他共犯的因素,適用有效性標準則過于嚴格。在其他共犯執意實施犯罪的情況下,要求其做到有效制止犯罪,很多情況下是勉為其難的,不利于鼓勵行為人中止犯罪。只要行為人在自動放棄犯罪后,又阻止其他人繼續犯罪,并為防止危害后果的發生盡了真誠的最大努力,以消除自己前行為對其他人完成犯罪的積極作用,如奮力阻止、幫助被害人逃跑、打110報警等,但因身單力薄等原因而未避免結果發生,應認定為犯罪中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法律分析: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3、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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