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如下:1、立案。公安機關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2、偵查。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3、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危險性與案件情況采取的一系列控制犯罪嫌疑人以保證案件偵查起訴正常運行的措施。4、審查起訴。
具體如下:
1、立案。指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2、偵查。偵查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法律規定,偵查過程中的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形式變相羈押。按照規定,偵查期限為2—7個月;
3、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危險性與案件情況采取的一系列控制犯罪嫌疑人以保證案件偵查起訴正常運行的措施。
3、4、審查起訴。按照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偵查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對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斷,包括對線索來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圍的測定;
2、偵查方向和偵查范圍;
3、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
4、偵查力量的組織和分工;
5、需要有關方面配合的各個環節如何緊密銜接;
6、偵查所必須遵循的制度和規定;
7、如屬預謀犯罪案件,還應當提出制止現行破壞和防止造成損失的措施。
刑訴法對于刑事多久立案并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參照《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中的規定,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來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豆矙C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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