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可以申請援助律師
1、有充分理由證明其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2、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或失業救濟標準,或者能夠提供其經濟條件特別困難的證明。
在打官司的時候,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人,都是需要律師進行辯護的,但在現實生活中,并不是每一個人的經濟實力都足夠請的起律師的。當沒有經濟來聘請律師的時候。這就只有申請法律援助了,那么在我國,什么樣的情況才符合申請法律援助律師的條件呢?下面就跟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個人申請法律援助需要具備的條件是: 1、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司法保護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產品質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傷害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請求賠償的; (八)、法律、法規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項。 2、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條件,按照國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執行。 3、農民工因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條例規定的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4、公民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不受本條例規定的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5、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三)、公訴案件自提起公訴之日起,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四)、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五)、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6、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需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總的來說,申請法律援助律師的群體總的來說是殘疾人、經濟困難、未成人等這幾類人。同時申請法律援助律師,要向當地的司法局或者司法所進行申請并準備好相應的材料。并且法律援助律師就申請人而言是免費,更多相關資訊,歡迎咨詢的相關律師。
什么樣的條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一、具備以下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申請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幫助;
2.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由各地參照當地政府部門的規定執行)。
二、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三、刑事案件中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師辯護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四、經審查批準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或符合條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受援人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五、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服務費用。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一)依法請求 國家賠償 的; (二)請求給予 社會保險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 撫恤金 、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 贍養費 、 撫養費 、 扶養 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七) 犯罪嫌疑人 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 律師 的; (八) 公訴 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九) 自訴案件 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十) 公訴人 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 辯護人 ,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 死刑 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第一到第六項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流程 (一)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當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疑問的,可以向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調查,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協助,不得收取費用。 (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前款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受理法律援助申請。 (三)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派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安排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也可以安排本機構工作人員辦理。 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發生了糾紛事件,也可以通過法律 訴訟 的方式來解決,如果一些公民不太了解訴訟的流程,就需要聘請專業的律師來協助自己,但是一些經濟有困難的公民是無力支付律師費,所以當事人遇上了上述的情況后,就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來幫助自己。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因勞動關系請求經濟補償、賠償的;
(六)因身體遭受嚴重損害請求賠償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要求變更或者解除收養、監護關系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對方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離婚的;
(九)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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