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后進行“掃碼點餐”。
對此,中消協發表如下觀點:
一、僅提供“掃碼點餐”涉嫌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
消費者到餐廳就餐,并無必要提供手機號、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訊錄等與餐飲消費無關的信息。
一些餐廳不再提供人工點餐,要求現場就餐消費者先關注公眾號或小程序,再進行掃碼點餐,借此獲取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不僅違反法律規定的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涉嫌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過度收集,而且,如果保管不善,消費者個人信息還有被泄露、丟失的風險。
二、僅提供“掃碼點餐”侵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
餐廳經營者不提供人工點餐服務,只提供掃碼點餐,不僅有違商業慣例,也使現場就餐消費者只能關注或綁定經營者的公眾號或小程序,被動授權經營者獲取其個人信息。
這種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對現場就餐消費者的一種強制交易行為。
三、不提供現場菜單有損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反映,部分餐廳在只提供掃碼點餐的同時,還不向現場就餐者提供直觀可查的現場菜單和菜品價格,消費者只有掃碼關注餐廳后才能看到具體菜單,知曉菜品價格。
菜單是消費者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與是否接受餐飲服務直接關聯,餐廳應當提供直觀可查的現場菜單,供消費者了解菜品和價格,決定是否用餐。
不提供現場菜單,掃碼關注后才能瀏覽菜品和價格的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四、新技術應用不應成為特殊消費群體的消費阻礙。
由于智能手機操作的復雜性,掃碼點餐并不具有普適性。
老年人、未成年人往往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掃碼點餐過程,
法律分析: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是指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或者其與消費者約定的義務,侵犯消費者的民事權利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一般發生在商品或服務的交易過程中。
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政責任,是行政責任在消費領域的具體體現,嚴格地說,它既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職責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保護消費者的行政管理法規定義務,違法經營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后者無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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