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主從犯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其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攏、勾結他人,提起犯意,出謀劃策的教唆犯。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起次要作用或輔助作用,是指:
(1)雖直接實施犯罪行為,但對整個犯罪的預謀、實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2)只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便利條件、提供幫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排除犯罪障礙、看風、轉移贓物等。
三、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區分主、從犯。若他們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當,則均認定為主犯。
四、在共同犯罪中,數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責,其它證據又不能確定他們之間地位和作用大小的,應認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從犯。
五、同案人在逃,從現有證據證實已抓獲的被告人確實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看風、轉移贓物等)的,應認定為從犯。同案人在逃,抓獲的被告人供稱只參與看風、轉移贓物等次要或輔助作用,又沒有證據證明其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不宜認定主、從犯,但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怎樣認定
認定從犯,要從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體分析判斷,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輔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團中,聽命于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屬于從犯,例如參與盜竊時望風放哨。一般來說,次要的實行犯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有利于犯罪發生,但是性質認定不嚴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共犯的認定標準
共犯的認定標準一、共犯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共犯的認定標準如下: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二、共犯與從犯的區別是什么
共犯與從犯的區別如下:
1、行為不同:通說主張規范性實行行為說,即在正犯和共犯的區分上,應當以行為人是否親自實施了實行行為為基準進行判斷。在間接正犯的情形下,行為人并不是單純地引起他人的犯罪意愿或者為他人犯罪提供方便,而是根據自己的意思,將他人作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以實現自己的犯罪目的;
2、目的不同:這種假他人之手實現犯罪目的的行為,與自己親手實施犯罪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因此,也屬于正犯傾向于規范性實行行為說的觀點進而認為,通說將正犯理解為親自實施基本構成要件行為、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類型;共犯是以教唆、幫助等行為對正犯予以協力、加功,并通過正犯行為間接地引起法益侵害后果的犯罪類型;
3、定罪不同:另外,規范性實行行為說與我國刑法有關正犯與共犯的旨在解決定罪,主、從犯的界分旨在解決量刑的雙層區分制的共犯體系完全一致。
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包括以下兩種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提供物質或者精神的幫助,輔助犯罪的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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