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民事訴訟法 》等規定,最高法結合審判實際,對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作出規定。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 一審 案件,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十日。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委托合格的代理人參與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63條規定,外地人在法院起訴,應訴,如果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必須委托中國律師。外地律師如果是當事人的近親屬,也可以作為代理人,但只能作為非律師參與訴訟。外地駐華使,領館官員也可以接受委托,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權。第二,使用中國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二條規定,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須使用中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涉外民事所有訴訟活動的進行和司法文件的制作,必須使用中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外國訴訟參與者向法院提交的訴訟文件,應附中文譯本。法院可按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第三,域外證據和文件需要公證和認證。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在中國域外形成的,該證據必須由所在國家公證機關證明,由中國駐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國與該國簽訂的相關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有效。在中國沒有住所的外國人委托中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的,從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權委托書,也需經上述公證,認證程序。第四,產權糾紛案件可以選擇法院管轄。對于涉外合同糾紛或其他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選擇與糾紛有一定聯系的地方法院管轄。雙方無協議選擇管轄,被告在中國領域無住所,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目標地在中國領域或被告在中國領域有可扣押的財產,原告可選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目標地、扣押的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五條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