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審理前的準備階段
在該階段,主要是各種訴訟文書的提交和發送,有以下幾個環節:
1)法院要組成合議庭,要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
2)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和有關材料,法院再向原告發送答辯狀副本;
3)法院為訴訟進行其他準備工作。
2、開庭審理階段
在這個階段,重點是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的審理形式有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不需要當事人到場)。
3、判決階段
經過審理,法庭查明了事實,依法作出判決。注意,行政訴訟一般不以調解結案,但行政賠償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判決有以下形式: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判決后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從而引起二審。
4、執行階段
判決后,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不上訴的,判決生效,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行政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如下:
1、立案,上級機關交辦或相關行政機關書面提請處理的違法、違規案件,經審查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情節明顯輕微,經教育當場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立案后,執法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現場勘查筆錄等。只有經調查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
3、審理決定。案件調查終結后,辦案人員應及時制作《案件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連同案卷按程序上報審批。需作出技術鑒定或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的違法、違規案件,應先征詢相關主管部門意見或按相關規定賠償標準,依照前述審批權限執行。
案件處理審批期限為:行政機關執法隊四日,行政機關工作部門審核六日,行政機關案件審理委員會八日。審核部門接到提交的案件審批材料后,應當進行登記,并指定人員負責審核。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 違法事實確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有違禁品的,可以當場收繳:
(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三)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規定可以當場處罰的其他情形。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
【行政賠償的程序的概念】是指合法權益受到違法行使行政職權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依法履行賠償義務的步驟、方法、順序、時限等。《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因此,行政賠償的程序有兩種:一種是單獨要求行政賠償的程序,一種是附帶要求行政賠償的程序。
【行政賠償申請書】行政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③申請的年、月、日。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的處理】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附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復議機關一并處理或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合并審理或者單獨審理,并不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但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國家賠償法》也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因此,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要由行政機關先行處理,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即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行政賠償訴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賠償訴訟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訴訟形式,在起訴條件、審理形式、證據原則以及適用程序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點。從起訴條件上看,它要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置條件;如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還需要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從審理形式上看,行政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從證據原則上看,行政賠償訴訟不完全采取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
【賠償訴訟的提起】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原告具有請求資格;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④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⑤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辦理;⑥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⑦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
【賠償訴訟的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賠償起訴狀后,在七日內不能確定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審理中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賠償訴訟的審理】在賠償訴訟中,由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尚未對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或者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或法律根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未經確認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在判決時應當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致害行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第一審為三個月;第二審為兩個月。
【賠償訴訟的判決】人民法院對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經過審理后,依法作出以下判決:①維持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處理決定;②改變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處理決定;③駁回賠償請求人提出的賠償請求。
【行政賠償的時效】是指賠償請求人行使賠償請求權的有效期限。《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行政賠償時效的中止】是指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使賠償請求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而暫時停止時效的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行政追償】是指行政機關或各級人民政府對賠償請求人承擔賠償責任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或者有責任的行政機關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的制度。《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費用,從各級財政列支;《行政訴訟法》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責任的行政機關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1995年《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規定,財政機關審核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請時,發現該賠償義務機關因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造成國家賠償的,或者超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賠償的,可以提請本級政府責令該賠償義務機關自行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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