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起訴離婚,需要什么流程
起訴離婚的具體流程為: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答辯階段;、審理階段;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應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注:民法典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民事訴訟程序與仲裁程序
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社會機構),所以仲裁是解決糾紛的社會救濟。而法院是國家機關(權力機關),訴訟是解決糾紛的公立救濟。
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仲裁裁決和法律判決書都有執行力。
仲裁和訴訟都可以申請保全。仲裁中的保全應當向仲裁委提出申請,仲裁委應當將該申請轉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由法院作出裁定。
關于審理方式在訴訟中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一審必須開庭,二審原則上開庭審理,但二審法院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認為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提出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狀彩妝同樣以開庭審理為原則,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可以書面審理。
約定仲裁條款中的仲裁委不存在。取決于約定地點的仲裁委機構的分布情況。比如,北京有兩個仲裁委員會。
約定仲裁條款中關于規則的適用。
案由:某糾紛。
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能無故剝奪,當事人對此約定無效。
起訴條件。被告如此,王澤主體資格消滅,起訴時無明確被告,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已經受理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管轄的選擇:
如果是合同糾紛,合同中沒有約定法院管轄地的,可以根據密切聯系地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進行協議約定。
一審法院作出駁回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書未生效時可以上訴至上一級法院。
對執行管轄異議的裁定不服,不能上訴,只能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一、立案受理通知書。
裁定不予受理。
特殊:執行異議之訴提出申請。法院審查駁回異議。
申請執行。
申請調查證據。
申請保全。
二、被告應訴通知書。
三、舉證期限。
四、送達開庭傳票。
裁定不中止執行。
五、適用程序。
可以由法院依職權適用及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也可以由當事人協議適用。當事人約定適用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且不得違反關于適用簡易程序的禁止性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可以用簡便方式,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但是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不得缺席判決。同時簡易程序不允許公告送達。
當事人只能約定適用簡易程序,不能做出相反的約定及不能約定不適用簡易程序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因為該約定是對司法資源的濫用和浪費。
簡易程序簡便性,受理程序簡便,可以當即受理,當即審理。審判程序簡便,可以不按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順序進行。裁判文書簡便,可以簡化裁判文書的事實認定或判決理由部分。送達簡便,可以口頭。
獨任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人身關系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睹裨V解釋》規定,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二涉外民事糾紛,三知識產權糾紛,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五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民訴解釋》規定,海事法院審理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條件,也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的標的額為各省各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0%以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77條規定,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當事人倒挺后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
第278條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特別規定:一審終審所作判決為生效,判決不能上訴。
但確有錯誤的,可以依法申請再審。再審注意事項一管轄對小額訴訟生效判決申請再審應當向原審法院提出二理由成立法院裁定再審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在省不允許適用簡易程序噻,再審判決能否上訴問題,一定要依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分情形處理,如果當事人以原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的情形,事實,法律,程序,枉法裁判申請再審。法院裁定再審重新審理后依然繼續適用一審終審規定,所作判決不能上訴。如果當事人以不應按照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為由未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裁定再審的,重新審理后不再適用一審終審的規定,所作判決可以上訴。
特別程序一審終審,對其裁判不服,不能上訴。
確認調解協議效力。
判決認定婚姻無效,屬于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審終審,不能上訴。
可以上訴的法律文書包括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書以及管轄權異議,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三個裁定書。
六、簽收。代簽。下落不明。
七、對訴訟主體的審查:裁定追加共同被告。
裁定追加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裁定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裁定訴訟中止(法定)。正當理由無法開庭。比如突遇車禍。本案的審理需要另一案的結果為依據,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應當裁定訴訟中止。
八、對訴訟進程的時間安排和突發情況處理:決定訴訟延期。比如時間安排沖突、發生車禍。
當事人變更及在訴訟中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分立的,應當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其他組織繼續訴訟。民事訴訟中原告死亡的應中止并通知繼承人參加訴訟。
裁定訴訟終結。起訴離婚的當事人已死亡。
(一)、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
(二)、舉證期限屆滿前—舉證,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申請證據保全,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申請證人出庭,申請鑒定,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申請文書提出命令(責令對方提交書證)。
(三)、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有獨三參加訴訟。
(四)、判決宣告前—撤回起訴(一審判決宣告前),撤回上訴(二審宣告判決前)。
合議庭組成。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一)、訴訟時效問題。
(二)、權利告知&行使問題。
法官闡明,履行釋明義務。比如離婚案件中,法官向當事人市民可以同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釋一,第8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1091條等規定中 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 書面告知當事人。
(三)、民事審判制度
1.公開審判制度
民事訴訟的審判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群眾和社會公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定不公開包括國家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
經申請不公開的包括離婚訴訟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由法院決定是否公開審理。
2.人民陪審員制度
陪審員的產生
職權
3.合議制度
合議庭評議案件
4.兩審終審制度
(四)、程序問題。
審判長當場拒絕,駁回。
(五)、證據問題。
原則上原告應當對所有證據提供原件。但如果原件掌握在被告手中原告擁有復印件,則可以向法院提出責令提交文書申請,法官據此要求被告提供原件,如果被告拒不提供,并將證據隱匿、燒毀、毀滅,法官可對被告處以處罰。
法官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法官可以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限于幾類:1.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關系的。3.涉及公益訴訟的。4.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5.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即主要限于身份關系,國家,社會第三人利益和程序性事實,涉及雙方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事實,不能由法律依職權調查收集。
法院對事實進行審查判斷,根據某事實結合某言詞(自認、證言),綜合判斷證據是否予以采信。
證據的分類: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傳來證據。
(六)、執行問題。
只能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的,比如先予執行。因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只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并不涉及法院審判權的行使。
財產保全。
(七)、民事訴訟原則
處分原則:當事人可主張的事實部分。判決不能超出訴訟請求。
辯論原則:要求法院不得以當事人 未主張的事實 作為裁判的依據。針對案件事實確實可以從不同角度得出不同結論,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對約束性辯論原則的要求是,判決必須來源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和證據。約束性辯論原則強調的是沒有主張相應的事實,就不能得出判決。一個觀點完全有站不住腳的地方。
平等原則:當事人權利義務相同以及權利義務雖然不同,但是相對應。
同等/對等原則:適用外國當事人
二審發回重審的,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X X 條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審理過程中發現需要重新進行鑒定。
撤訴和缺席判決:
法院開庭審理時,一方當事人未到庭,可能出現的法律后果有延期審理(有正當理由,法院裁定允許),按原告撤訴處理(如果原告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則按撤訴處理),缺席判決(如果被告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則缺席判決),采取強制措施拘傳未到庭的當事人到庭(如果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則拘傳到庭)。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
拘傳的適用條件需要法律作出明文規定,是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睹袷略V訟法》第109條規定。
根據2020年《民訴解釋》第214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追索贍養費,被告是必須到庭的,不能缺席判決。因必須到庭的被告沒有到庭,只能先延期審理,再傳票傳喚一次不到庭再拘傳。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對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所謂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就是可缺席判決。
有獨三在有獨三之訴中相當于原告,所以其拒不到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有獨三之訴應當按照撤訴處理,不是缺席判決。
2020年《民訴解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適用簡易程序的。
信息核對:
開庭時核對當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應由審判長進行。
舉證
證明責任的分配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文規定不存在約定或者在訴訟中轉移問題。當事人約定無效,對法院并無約束力。
核心——證據質證:
法律明文規定。法院收集的證據要分依申請收集的還是依職權收集的。
依申請收集的證據視為申請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依職權收集的證據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就調查收集情況作出說明。
合議庭評議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形不成多數意見是不能按照審判長的意見作出,而是由合議庭提交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這點要和仲裁區分。
庭審筆錄
應當如實記錄庭審全過程,不得有所簡化。記錄訴訟權利義務的告知,原被告的訴辯意見等通常性程序內容。
宣判:
法院定期宣判的,應當當庭發給判決書,同時當庭宣判的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
判決宣告離婚的,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前不得另行結婚。同時,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宣判一律公開進行。
二審程序。
裁定發回重審。
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指定再審。上級法院指定下級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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