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抗訴 程序是有明確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 》 第一百八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 一審 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 判決書 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 證據 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 二審 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 的 公訴 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 第一百九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辯護人 、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 刑罰 。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 民事訴訟法 》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 管轄 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九)無 訴訟 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 傳喚 ,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
法律客觀:《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四十五條 對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公訴案件中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指派檢察官出席第二審法庭。檢察官助理可以協助檢察官出庭。根據需要可以配備書記員擔任記錄。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 證據 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控告 申訴 檢察部門、監所檢察部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的申訴初審后,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應當提出抗訴意見,連同案卷一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審查。審查起訴部門經審查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后,由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持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對申請抗訴的期限有以下規定:如果是刑事訴訟中的抗訴,期限是五日內。從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計算,如果當事人認為一審判決有誤的,可以在五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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