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刑事立案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
受案,指的是你報案,公安局受理了,沒有不管你,但你報的案是否夠刑事案件,是需要調查的,普通的糾紛或一般的違法,可以調解或者治安行政處罰什么的。只有經過初查,你所報案件夠立案標準,才會進行立案調查。立案是一個獨立的司法程序,是一個案件的開始,他不會取決于報案人“想不想”。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對于立案受案有著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我國法院在接受到公民的報案材料以后,都會事先進行一下審查,如果審查通過的話,那么在七天之內就會告知當事人是否立案,不立案的話也會通知不立案的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經過偵查、立案、審查起訴等程序,并遵守詢問、羈押、取保候審等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重要執法機構,承擔著偵查刑事案件、打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等職責。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程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說,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經過偵查、立案、審查起訴等程序。其中,偵查階段包括對案件的調查和取證,以及對涉案人員的詢問、羈押等措施;立案階段包括對案件的立案登記和案情報告;審查起訴階段包括對案件證據的審查和指控、起訴等措施。在執行這些程序時,公安機關還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比如,在進行詢問時,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并尊重被詢問人的權利;在羈押時,需要嚴格遵守法定期限和法律程序,并保障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在取保候審時,需要對當事人進行監督和管理,防止其逃逸和干擾案件偵查等。
如果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可以強制帶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嗎?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有權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措施,但必須依法操作。比如,如果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可以根據法定程序對其進行羈押,限制其人身自由,以確保案件偵查和處理的順利進行。但是,在羈押過程中,公安機關必須嚴格遵守法定時限和法律程序,并保障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程序和規定,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案件偵查和處理的公正、公平。在執行這些程序時,公安機關還應該注重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和法治思維,為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作出積極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立案規定
法律主觀: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刑事案件的程序大概是這樣: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 檢察院批捕 ,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法律客觀:
根據刑事執法辦案程序規定如下:(一)受理案件1、公安機關對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2、公安機關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3、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不愿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扭送、報案、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他保守秘密。4、對于接受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予以立案,立即開展偵查工作;不屬于自己管轄的,依法移交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不予立案。5、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1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請求。(二)采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在偵查犯罪的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依法可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經檢察機關批準,可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公安機關執行刑事強制措施時,應依法出示相應的證件和刑事法律文書。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將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三)偵查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有權依法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查詢、凍結存款、匯款,鑒定,辨認,通緝等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四)偵查終結1、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偵查后,認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偵查過程中或偵查終結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①沒有犯罪事實的;②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③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④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上述情形下,如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應立即解除,發給相應的刑事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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