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與特征 本罪是指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1.本罪客體是國家的林木資源保護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1)行為對象必須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這里的“森林”,是指大面積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等;“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積的樹林和零星樹木,但不包括農村農民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2)必須有盜伐行為。所謂盜伐,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根據司法解釋,盜伐行為包括: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3)要求數量較大。對于1年內多次盜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盜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雇用他人盜伐林木構成犯罪的案件,如果被雇者不知是盜伐他人林木的,應由雇主承擔刑事責任(雇主為間接正犯);如果被雇者明知是盜伐他人林木的,應按 盜伐林木罪 的共犯論處。 4.主觀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毀壞為目的砍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林木的,應認定為 故意毀壞財物罪 。 (二)認定 1.應當妥善處理聚眾盜伐(哄搶)林木的事件。對聚眾哄搶的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他一般參加者,不宜認定為犯罪。 2.應當正確區分本罪與 盜竊罪 的界限。對于將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并且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已有的,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偷砍的,應認定為盜竊罪。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行為,牟取經濟利益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應當正確處理盜伐林木罪與 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的關系。盜伐珍貴樹木的行為,實際上也會觸犯了盜伐林木罪與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兩個 罪名 ,對此應從一重罪論處。對于盜伐林木數額較大,同時另有盜伐珍貴樹木、保護植物行為的,應實行 數罪并罰 。 (三)處罰 根據 刑法 第345條第1款、第4款與第34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數量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盜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立案標準: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
定罪與量刑: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屬于數量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屬于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屬于數量特別巨大,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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