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共同危險行為的構成要件為:1、需要有二人以上的共同意思表示2、需要在共同意思表示下,實施共同侵權行為。3、需要二人具有民事責任能力1、數人沒有意思聯絡共同侵權行為的特點1.主體的復數性。共同侵權行為區別于單獨侵權行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體構成上的復數性。復數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而單獨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一人。2.過錯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權行為的加害人主觀上存在共同過錯,即加害人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3.結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后果。換言之,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只有一個,而且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責任的連帶性。連帶性,是指共同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加害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向受害人清償全部責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的加害人,有權向其他加害人追償。共同侵權中,加害人之間的責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過錯程度及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共同侵權行為需要侵權人沒有意思聯絡,共同危險行為人之間并無共同的侵害計劃,而是各自獨立實施危險行為,對于損害后果沒有共同的意愿和認識。否則,不構成共同危險行為,而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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