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起訴的基本流程: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申請立案,當事人準備證據資料;法院將送達開庭公告并在七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開庭時間;開庭當日帶齊資料到庭舉證辯論、發表意見;法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則由合議庭進行宣判;等待法院的判決和執行。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提出上訴,應當按照其他當事人或者 訴訟 代表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發送其他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答辯狀 。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發送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 二審 人民法院;已經預收的 訴訟費用 ,一并報送。
自己去法院起訴流程:1、撰寫民事起訴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遞交;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會給你一份繳費通知書,按照指示向指定銀行繳納訴訟費用,再將銀行給你的繳費單據拿到法院換票;3、等待法院通知開庭,一般會給你發開庭傳票的;4、按照傳票指示的時間、地點出庭參加訴訟;5、開完庭等待判決結果。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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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程序是: 1,起訴。通常是書面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2,受理。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立案。 3,審理前的準備。給被告送傳票,被告提出答辯狀,雙方交換證據,法院允許自行調解。 4,開庭。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和宣判。 《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一審審判組織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 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法律客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 警告 ;有 違法所得 的,依照法律、 法規 的規定 沒收違法所得 ,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 代理 執業區域的; (二)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三)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五)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八)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 委托合同 ,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一)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四)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七)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八)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九)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二十)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 行賄 、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 (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 行政處罰 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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