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一般在六個月內拍賣房產。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在收到申請執行書后應在六個月內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有權查封其房產。
房產查封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該房產。
房產的拍賣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組織,也可以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六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組織拍賣,也可以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
交拍賣機構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實現債權的合法權益。強制拍賣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階段:,1、評估價格;,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4、發布公告與展示標的;,5、確定拍賣保留價;,6、舉行拍賣會;,7、確認拍賣結案。,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進行或委托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權人債權。,1、強制拍賣,這里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委托商業性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民事執行中強制拍賣的不僅有動產、不動產等財產而且有財產權利。,2、股權任意拍賣,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拍賣和股份公司股權拍賣。有限責任公司的內部轉讓一般都是協商確定,基本不采取拍賣的形式。而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對外轉讓中,可能有多人有意購買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可以形成競價條件,可以采取拍賣的形式來處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1、評估價格,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價格評估完成后,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3、確定和委托拍賣機構,對拍賣機構的選定,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統一由法院技術處委托的規定辦理。,4、發布公告與展示標的,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托后,將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事項,拍賣機構應征求法院的意見,獲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5、確定拍賣保留價,在拍賣會召開之前,法院應當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并告知拍賣機構。拍賣保留價應等于或低于評估價,不能超出評估價。,6、舉行拍賣會,舉行拍賣會時,法院一般應派員到場監拍,并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機構亦可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7、確認拍賣結案,對拍賣結果,法院應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或者競買人相互之間惡意串通,并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若審查未發現上述情形,則應確認拍賣結果。,股權本身是可以轉讓的,拍賣只是轉讓的一種方式。作為拍賣物,它必定有它的價值,才能吸引更多的人來參加拍賣會,經過分析評估過后再決定是否購買。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八條 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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