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無罪辯護詞
法律主觀:
要根據案情分析。 辯護詞 ,是被告人及其 辯護人 在 訴訟 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下面是辯護詞的寫作格式。 (一)標題。可寫“關于×××(人)××××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于 律師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 公訴人 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 起訴書 中提出的 罪名 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具體到 盜竊 案無罪辯護詞的話,辯護詞中就寫根據實際的具體案情、相關 證據 等,為被告人作無罪的辯護即可。
法律客觀:
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胡某親屬的委托并指派我擔任被告胡某的一審辯護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的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委托以來,我會見了被告人,詳細查
單位行賄無罪辯護詞怎么寫
審判長、審判員:__ 律師 事務所接受單位 行賄 案被告人__親屬的委托,指派我們作為__的 辯護人 。接到指派后,辯護人前去審判機關詳細查閱了相關卷宗材料,并多次會見被告人。現結合今天庭審所查明的事實,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辯護人認為__涉案金額不足__萬元,依法不構成 單位行賄罪 。 理由如下: 對下列三起指控持有異議。 1、針對_年_月行賄__萬元(金額)指控 辯護人認為,__主觀上沒有行賄的犯意,客觀上也沒有犯罪的預備行為及實施行為。 2、針對_年_月份在__行賄__萬元(金額)的指控 辯護人提交了_年_月份的航班記錄,該記錄客觀地勾勒出__的行動軌跡,完整且連貫,其顯示出__于案發時間段內根本沒去過__。完全可以證明__不具有作案時間,且沒有在案發地點出現過。該 證據 與__的當庭供述可以相互印證,即__沒有參與該起案件。 3、針對_年下半年行賄__萬元(金額)的指控 辯護人認為該起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控方提供的證據材料沒有達到確實、充分這一證明標準,沒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能據此認定__參與該起案件。 所以,為查明案情、為排除合理懷疑,懇請貴院依法查明,以核實__有無作案時間、是否出現在案發地點,切實做到不枉不縱。否則,應秉持 疑罪從無 的原則,不應認定__參與該起案件。 綜上, 公訴 方對__的指控,涉案金額共計__萬,尚不到 立案 標準;其他三起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據此,辯護人建議人民法院判決__無罪。 __律師事務所 辯護人:__律師_年_月_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 第三百九十一條 【 對單位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事辯護詞范文
范本如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本律師接受委托后,查閱了案卷材料,會見了被告人。現依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法規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辯護人的辯護觀點是: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XX犯有 故意傷害罪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庭應當依法對被告人做出無罪判決。 一、認定王XX犯罪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二、有罪證據是孤證,依法不能對被告人定罪定刑。 三、控方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只有XX的陳述這一孤證,而這一孤證又存在嚴重瑕疵,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XX不 構成故意傷害罪 ,希望法庭對被告人做出無罪判決。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及審委會充分考慮并采納。
無罪辯護辯護詞
法律分析:例如: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省××市××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張××之親屬許××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張××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細查閱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會見了被告人,還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經過認真的調查和嚴密的分析,我認為,本案事實不清,存在諸多疑點,難以定案。現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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