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犯的量刑 根據犯罪行為所具有的事實情況應當歸屬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責相一致的原則確定主犯的刑種或刑期,不應從重處罰。 2、從犯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是就刑事責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從輕、減輕處罰。如果主犯有其他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存在,其宣告刑可能與從犯一樣,甚至更輕。 (2)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處罰,不能成為比照的對象。如果主犯犯有數罪,從犯犯一罪,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犯的一罪處罰。 (3)在主犯是連續犯的情況下,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同參與作案的犯罪事實及主犯對比應處的刑罰來進行處罰。主犯單獨作案的犯罪事實及應處的刑罰,應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圍之外。例如主犯與從犯共同盜竊,之后主犯又單獨連續實施了多次盜竊的,從犯應比照的是主犯與其實施共同盜竊應受的刑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視具體情況而定,共同犯罪脅從犯的量刑原則根據《刑法》第28條明確規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般來說,脅從犯的犯罪情節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被脅迫的程度。二是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刑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僅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而且要對其他成員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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