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傳喚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
1.性質不同:治安傳喚是一種行政措施,刑事傳喚是一種偵查行為;
2.適用依據不同:治安傳喚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公安機關的刑事傳喚的適用依據為《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警辦案須知》;
3.適用對象:治安傳喚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而刑事傳喚的適用對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4.適用程序不同:治安傳喚不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刑事傳喚要求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5.適用時限不同:治安傳喚時限為24小時,而刑事傳喚時限采取以12小時為一般,24小時為例外的原則
6.是否可以強制傳喚的規定不同: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由此可見,治安傳喚可以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刑事傳喚時間
刑事傳喚時間如下:
1、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思時間,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4、情況復雜,依照法律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法律規定,傳喚的對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證人需要用通知。法律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傳喚的時間限制是什么
傳喚時間限制包括:
1、一般在十二小時以內,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2、傳喚上限在二十四小時的是針對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案情,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其住處進行訊問。
傳喚的方式有兩種:
1、書面傳喚。公安機關傳喚違法人員,使用傳喚證傳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時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2、口頭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人員或者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后,可以口頭傳喚。
傳喚的特性包括:
1、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需要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傳喚;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且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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