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有: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主體是具有相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觀上是直接故意,且將公私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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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搶劫罪是刑事犯罪中較為常見的犯罪,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搶劫罪的認定要注意些什么?下面,我將針對上述問題做出詳細解答,希望能夠解開大家的疑惑,接下來大家就跟著我一起來看看吧。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也稱作雙重客體,即搶劫罪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甚至造成被侵害分人身傷亡。雖然它使用的手段,也在客觀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但是因為它最終目的是為了搶劫財物,所以法律上把它最終歸入侵犯財產罪之中。 2、搶劫罪在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加害人必須具備對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等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是否搶劫到財物,是確定既途未遂之根據,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搶劫罪行發生了嚴重情節,特別是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無論搶到財物與否,都是既遂。由于搶劫罪是當場劫取財物,所以,被搶劫的財物限于動產,非法侵占不動產的不屬于搶劫罪。如果把不動產的一部分強行分離變成動產而搶走的,應定搶劫罪。 3、搶劫罪在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要求本罪只能是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如果只是搶回自己被騙取或者賭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不構成搶劫罪。 4、搶劫罪犯罪構成的主體要件,要求犯罪主體是必須是年滿十四周歲的人。 搶劫罪的定義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認定搶劫罪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由于借貸或者其他財產糾紛,而強行扣留對方財物,用以抵債抵物,或者索還債款、欠東西的,因為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屬于討債、索物手段不當的行為,應查明情況,妥善處理,不認為是搶劫罪。 2、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也還是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占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3、為子女離婚、出嫁的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等,屬于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一般應做好調解、妥善處理,不作為搶劫論處。 4、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在搶劫中使用暴力,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或者致人重傷經救治無效死亡的,應定搶劫罪;事先預謀殺人又搶劫,也照此實施的,或者在實施搶劫中遭遇頑強抵抗,而決意殺人的。這樣兩種犯意、兩種行為都很明顯的,應定殺人、搶劫兩罪,實行兩罪并罰;是否具有兩種犯意、兩種行為,確實分不清的,可以只定一個搶劫罪;先殺人,因遇意外,沒有來得及搶劫的,應定殺人罪。 5、對被搶財物、有價證券的估價和計算應參照盜竊財物、有價證券的估價和計算方法 小結:在搶劫罪中是否搶劫到財物,是確定搶劫罪是既遂還是未遂的依據,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同時要注意因搶劫罪行為發生了嚴重情節,特別是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時,無論搶沒有搶到財物,以既遂論處。
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有: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入戶搶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 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 持槍搶劫的;
(八)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 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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