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認定標準如下:
1、匕首
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
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
刀身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
4、特殊刀刃
其它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5、特殊刀具
其它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對攜帶管制刀具的處罰:
1、非法攜帶槍支、拘留的決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況復雜。如果在法律的規定時間內警方沒有做出處罰,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
2、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分析: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2、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法律依據:《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第三條 匕首,除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械配備的以外,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的,須由縣以上主管單位出具證明,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發給《匕首佩帶證》,方準持有佩帶。佩帶匕首人員如果不再從事原來的職業,應將匕首交還配發單位,《匕首佩帶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
第四條 機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員在工作場所使用,不得隨意帶出工作場所。
管制刀具認定標準是,具體如下: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2、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R大于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于管制刀具范疇。
管制刀具配用要求如下:
1、匕首,除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械配備以外,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的,須由縣以上主管單位出具證明,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發給《匕首佩帶證》,方準持有佩帶;三棱刮刀僅限機械加工人員使用,不得帶出工作場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廠、作坊,須經縣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方準生產;管制刀具樣品及其說明(名稱、規格、型號、用途、數量)須送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備案。
3、經銷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市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購銷要建立登記制度,備公安局檢查。
4、購買管制刀具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請《特種刀具購買證》,憑證購買;軍隊和警察,由縣、團以上單位憑上一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函件,向指定單位定購;三棱刮刀,憑單位介紹信向批準經銷的商店購買。
5、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準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管制刀具認定標準(公通字〔2007〕2號)》
一、凡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圖一略)。
2、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圖二略)。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圖三略)。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圖四略)。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圖五略)。
二、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R大于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于管制刀具范疇。
三、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圍認定標準,由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
四、述語說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來握持的部分(圖六略)。
2、刀格(擋手):是指刀上用來隔離刀柄與刀身的部分(圖六略)。
3、刀身:是指刀上用來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圖六略)。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專用刻槽(圖六略)。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與刀背(或另一側刀刃)上距離刀尖頂點10毫米的點與刀尖頂點形成的角度(圖六略)。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來切、削、砍的一邊,一般情況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圖六略)。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圓弧度(圖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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