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另外,對公訴案件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客觀:刑事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爭議不大、處刑較輕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較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程序。刑事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指簡易程序適用的法院、審級和案件。一、適用的法院刑事訴訟法并無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但從《刑訴法》第147條和174條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和“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規定看,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中級以上級別的人民法院不得適用刑事簡易程序。至于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因為刑事訴訟法并未向民事訴訟法那樣賦予人民法庭的權限,因此,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二、適用的審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的第一次審理。也就是說,當一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第一次審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以及第二審程序審理認定第一審事實不清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時,盡管還是按照第一審程序對該案進行第二次審理,但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應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至于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則更不適用簡易程序。因為這些程序是為了糾正第一審或者第二審中的某些錯誤,或者為保證死刑案件的質量而設立的,它的法律性質和任務決定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三、適用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4條以及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發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2)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4)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5)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的條件有哪些:1、執法主體必須具有法律授權,當場處罰必須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依法進行。不屬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不能使用簡易程序,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發現治安行政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將行為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正在執勤的具有治安行政違法案件辦案權的人民警察處理,而不得直接適用簡易程序。2、違法事實清楚,情節輕微 適用簡易程序的治安行政違法案件,必須是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發現或群眾扭送的,案情簡單,情節輕微,因果關系明確,不需要多方查證即可認定違法事實,且不涉及其它違法犯罪的治安行政違法行為。 3、被處罰人承認違法事實 適用簡易程序,必須治安行政違法行為人承認違法事實,被侵害人對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無須進一步查證。如果案件雙方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有爭議,則需要適用普通程序進一步查證。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異議,對處罰的依據及適當性有異議的不在此限。 4、符合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簡易程序在處罰種類上僅限于警告和罰款,而罰款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它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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