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一定危險性,發生 交通事故 時,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 民事責任 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兜缆方煌ò踩ā返?6條第1款第2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 證據 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 ,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從目前各國規定的發展趨勢看,有些國家已從過去采用的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發展到 嚴格責任原則 ,即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責任,以體現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保護。
法律分析: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屬于侵權責任,法律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勞動者遭受損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因他人的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還可以向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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