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執行需要交費嗎
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
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時,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當收取的執行費。繳費標準: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住宿等費用。
應當交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等。
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綜上所述,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都是應當交納申請費,但申請費待執行后交納。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收費標準是多少
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的收費標準具體如下:
1、申請強制執行金額、價額在10000元以下的,每件需繳納50元;
2、申請強制執行金額、價額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需按照1.5%繳納;
3、申請強制執行金額、價額超過50萬元到500萬元的部分,需按照1%繳納。
強制執行的流程具體如下:
1、申請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收到申請后,進行核查,確定是否立案,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為執行員發出執行通知,并強制執行,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 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執行員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綜合上述,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執行,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案件執行費收費標準
1、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50萬元:執行金額×百分之一點五-100元。3、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執行金額×百分之一+2400元。4、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執行金額×百分之零點五+27400元。5、超過1000萬元:執行金額×百分之零點一+67400元。
執行是訴訟的終結階段,訴訟的最終目的是要執行。申請執行案件怎么收費?本文整理的執行案件的收費標準。 執行費用由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用兩部分組成1、執行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4條規定,執行費的交納標準是: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2、實際執行費 實際執行費用是指當事人因法院實施強制執行所必需支付的費用,包括: (1)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異地執行本案時按國家規定標準所支出的差旅費用。 (2)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本案執行有關的勘驗、鑒定、公告、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實際執行費沒有固定數額標準,而以法院支出的實際數額為標準,支出多少交納多少,等額補償已支出的費用。 以上內容由小編整理提供,希望對你有所啟發,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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