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詐騙判刑標準
網絡詐騙判刑標準:
1、網絡詐騙判刑標準根據詐騙的金額而定。法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在三千元到一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會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于數額在三萬元到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將處以三年以上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會處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詐騙罪;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遏制和懲治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加強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電信網絡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通過遠程、非接觸等方式,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第三條 打擊治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境外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活動,適用本法。
境外的組織、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或者為他人針對境內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產品、服務等幫助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和追究責任。第四條 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系統觀念、法治思維,注重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堅持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實打防管控各項措施,加強社會宣傳教育防范;堅持精準防治,保障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群眾生活便利。第五條 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應當依法進行,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應當對在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予以保密。第六條 國務院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打擊治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確定反電信網絡詐騙目標任務和工作機制,開展綜合治理。
公安機關牽頭負責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金融、電信、網信、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履行監管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業領域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審判、檢察職能作用,依法防范、懲治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承擔風險防控責任,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內部控制機制和安全責任制度,加強新業務涉詐風險安全評估。第七條 有關部門、單位在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中應當密切協作,實現跨行業、跨地域協同配合、快速聯動,加強專業隊伍建設,有效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普及相關法律和知識,提高公眾對各類電信網絡詐騙方式的防騙意識和識騙能力。
教育行政、市場監管、民政等有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電信網絡詐騙受害群體的分布等特征,加強對老年人、青少年等群體的宣傳教育,增強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教育的針對性、精準性,開展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教育進學校、進企業、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等活動。
各單位應當加強內部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工作,對工作人員開展防范電信網絡詐騙教育;個人應當加強電信網絡詐騙防范意識。單位、個人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第二章 電信治理第九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全面落實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
基礎電信企業和移動通信轉售企業應當承擔對代理商落實電話用戶實名制管理責任,在協議中明確代理商實名制登記的責任和有關違約處置措施。第十條 辦理電話卡不得超出國家有關規定限制的數量。
對經識別存在異常辦卡情形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加強核查或者拒絕辦卡。具體識別辦法由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組織建立電話用戶開卡數量核驗機制和風險信息共享機制,并為用戶查詢名下電話卡信息提供便捷渠道。第十一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對監測識別的涉詐異常電話卡用戶應當重新進行實名核驗,根據風險等級采取有區別的、相應的核驗措施。對未按規定核驗或者核驗未通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限制、暫停有關電話卡功能。第十二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建立物聯網卡用戶風險評估制度,評估未通過的,不得向其銷售物聯網卡;嚴格登記物聯網卡用戶身份信息;采取有效技術措施限定物聯網卡開通功能、使用場景和適用設備。
單位用戶從電信業務經營者購買物聯網卡再將載有物聯網卡的設備銷售給其他用戶的,應當核驗和登記用戶身份信息,并將銷量、存量及用戶實名信息傳送給號碼歸屬的電信業務經營者。
電信業務經營者對物聯網卡的使用建立監測預警機制。對存在異常使用情形的,應當采取暫停服務、重新核驗身份和使用場景或者其他合同約定的處置措施。
網絡詐騙法律第幾條
網絡詐騙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和第二百八十七條有所規定。網絡詐騙罪即以網絡為媒介而欺騙別人的行為,目的則是為了騙取他人的錢財。犯罪者利用網絡漏洞,打著目的合法、且是為了被欺騙者的角度出發,消除人們的心理防線,達成自己的非法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規定什么是電信網絡詐騙?
電信網絡詐騙是犯罪嫌疑人通過電話或者網絡的方式來實施的詐騙行為,具體情況下是屬于編造虛假信息并對他人的合法財產造成了嚴重侵害的行為,具體情況下可以由法院就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后立案處理。
一、 法律規定什么是電信網絡詐騙? 電信網絡詐騙是指通過電話、網絡和短信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偽造各種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達到欺騙的目的,如冒充公檢法、商家公司廠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銀行工作人員等各類機構工作人員,偽造和冒充招工、刷單、貸款、手機定位和招嫖等形式進行詐騙。 根據《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再度明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二、電信網絡詐騙的特點 1.網絡詐騙犯罪呈空間虛擬化、行為隱蔽化 網絡詐騙并不像傳統詐騙有具體的犯罪現場,犯罪行為地和結果地點不一致,行為人與受害人無需見面,一般只通過網上聊天、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聯系,就能在虛擬空間中完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在作案I時常常刻意用虛構事實、隱瞞身份,加上各種代理、匿名服務,使得犯罪主體的真實身份深度隱藏,從而難以確定嫌疑人所在地。同時,行騙人往往還利用假身份證辦理銀行卡、異地異人取款、電活“黑卡”等手段隱藏,得手后立即銷毀網上網下證據,使得隱蔽程度更高,導致網絡詐騙犯罪急速上升,打擊難度也越來越大。 2.網絡詐騙犯罪網絡呈低齡化、低文化、區域化 網絡詐騙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時年齡均不大,文化程度較低。且作案人籍貫或活動區域呈現明顯的地域特點。某些地區因網絡詐騙犯罪行為高發、手段相對固定而成為網絡詐騙的高危地區。犯罪嫌疑人作案時,呈現現家族化、集團化發展趨勢。需要說明的是,網絡詐騙的地域特征明顯,不意味著某種作案手法只有高危地區、高危人群才會實施,而是該類型的詐騙案件呈現以某一高危地區人員實施較多的特征。 3.網絡詐騙犯罪鏈條產業化 由于我國網絡詐騙犯罪呈現出地域產業化特點,在這些高危地區往往圍繞某種詐騙手法形成了上下游產業式,且逐漸形成了一條成熟完整的地下產業鏈發展。 4.詐騙行為手法多樣化,更新換代速度快 網絡詐騙手法多樣,且不斷更新換代,新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近十年是互聯網高速發展的10年,也是網絡阼騙手法不斷翻新的十年。 5.詐騙高危人群犯罪手法多元化、交叉化趨勢明, 雖然我國網絡詐騙犯罪呈現明顯的地域特點,某一種網絡詐騙犯罪的手法相對在某一地區較為集中和活躍,但近年來詐騙犯罪高危人群詐騙手法交叉趨勢十分明顯。此外,從各地破獲的案件看,數個高危籍貫的犯罪嫌疑人相互串聯、勾結從事犯罪活動的也趨于增多。 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的行為,是需要嚴格基于犯罪嫌疑人的違法行為來進行處理的,犯罪分子利用網絡的方式來實施詐騙活動,是屬于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對于相關事項的辦理上,應當基于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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