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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規定(拘留的刑訴法條有哪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3-25 18:17:32

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法律主觀:

我國法律規定,刑事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30天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客觀: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這個期限=呈請逮捕期限+審查逮捕期限7日。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刑事拘留最長是三十七天,拘留之后就是逮捕,發生嚴重的事情一般就會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公安部《規定》第110條規定,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的區別1、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措施,刑事拘留是對可能刑事犯罪的人的監控措施,行政拘留最多30天,刑事拘留不一定要看案件的性質和偵破情況,最長可達7個月以上2.一般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或一些民法行政法上的規定會行政拘留,但如果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會轉為刑事拘留3、行政拘留處罰期滿就會放人,刑事拘留如果偵察沒有犯罪行為或者取保候審、或者改成其他監外執行的強制措施就會放人。刑事拘留最長時間不得超過37日,情節嚴重的會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沒收財產或者單處罰金。

派出所刑事拘留的程序

派出所刑事拘留程序包括立案、傳喚、審訊、決定是否刑事拘留,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派出所刑事拘留程序是指公安機關在接到刑事案件后,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嫌疑人進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具體流程包括:立案階段,公安機關根據報案情況和初步調查結果,決定是否立案偵查;傳喚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傳喚相關人員協助調查,包括嫌疑人、證人等;審訊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對嫌疑人進行詢問、訊問等調查活動;刑事拘留決定階段,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嫌疑人可能會逃跑、毀滅證據、妨礙偵查等情況,可以依法決定對其刑事拘留。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必須經過批準,并且應當告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近親屬,并提供拘留通知書。同時,公安機關在拘留期限屆滿時,應當及時決定是否繼續拘留。

如何對派出所的刑事拘留決定進行申訴?被刑事拘留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上一級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查實情況并作出處理決定。

派出所刑事拘留程序是公安機關為了調查犯罪行為而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被刑事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進行申訴,要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審查,是否需要批準將該措施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什么情況會被拘留

一、以下情況下可以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等。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情形
首先,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2條和第165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三、派出所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拘留人
1、派出所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拘留人,對于這個問題的理解,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拘留,以及我國有哪些強制性的措施。首先是拘留,從本義上理解,拘留即為扣留,拘禁。拘留分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兩種類型。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在緊急的時候,可以對需要偵查的對象采取措施,依法進行暫扣。而行政拘留作為行政處罰中罪嚴重的處罰的,其根據的是治安管理條例相關法規進行處理,其最常時間不得超過15日,如有疊加,合并處罰時,時間也不得超過20日。
2、同時,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滿的,應當是提起行政復議,之后在提交行政訴訟維護自身權益。當對于刑事拘留不滿的情況時,建議委托律師進行處理,此時屬于刑事訴訟法的管轄范圍。除拘留以外,司法機關為保證刑事訴訟能夠順利進行,將采取其他的青汁措施,包含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逮捕方式進行。
3、因此對于派出所的拘留行為,首先應當明白其行為是否是拘留,有時候派出所會進行持有傳喚證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協助調查,一般時間是不超過8小時。其次是清楚了解其拘留的主體是公安部門還是派出所。因為派出所是沒有權利進行拘留的,但是安工部門則有權進行。同時公安部門可能在面對特別情況的時候,是有先行拘留的權利。
四、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
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五、拘留分類
1.行政拘留(治安拘留):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2.司法拘留(民事拘留):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于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司法拘留還有一種: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由此可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種懲罰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
3.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后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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