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關于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303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第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賭注的。第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第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賭注的。第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03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第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第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以上的;
第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第四、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第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第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賭注的;
第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第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分析】:如果在網上參考賭博,有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等情形時,會構成刑犯罪。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賭博是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而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賭博已經成為賭博的重要方式,給公安機關處理賭博犯罪增加難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