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3]25號 自2013年11月18日施行)
為依法懲治搶奪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二條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五)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六)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七)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八)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九)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
(十)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導致他人重傷的;
(二)導致他人自殺的;
(三)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條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導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五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但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傷害,行為人系初犯,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條 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一)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
(二)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
(三)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第七條 本解釋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18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搶奪罪能判多久?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搶奪價值2000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犯罪數額不足2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管制、罰金刑。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為基數,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有數額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財物的;(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4)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萬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數額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搶奪公私財物價值8000元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每增加規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搶奪公私財物價值5萬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的,刑期增加一年。搶奪公私財物價值4萬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的,刑期增加六個月。
刑法搶奪罪的量刑是什么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搶奪價值2000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犯罪數額不足2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管制、罰金刑。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為基數,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有數額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一)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二)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萬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數額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搶奪公私財物價值8000元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每增加規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5萬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的,刑期增加一年。搶奪公私財物價值4萬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的,刑期增加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
第六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第二款 規定的“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犯罪嫌疑人涉嫌搶奪罪判多少年
一、犯罪嫌疑人涉嫌搶奪罪判多少年?
搶奪罪的判刑標準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搶奪罪和搶劫罪的區別有哪些?
1、客體要件不同。
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產的行為,劫取公私財物的數額不限;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涉嫌搶奪罪依法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一)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五)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六)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七)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八)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九)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
(十)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法律制度中非常清晰的規定了搶奪罪的量刑幅度,人民法院需要根據公訴方提交的證據,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再充分考慮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確定判刑標準,僅憑搶奪罪的罪名,只能簡單的了解一下法定量刑范圍。搶奪罪跟搶劫罪的量刑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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