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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規定(舉證責任原則)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3-25 21:23:38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有哪些規定

法律主觀:

一、被告的 舉證責任 (政府): 1、被告對作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 證據 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2、“卷宗主義”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必須“先取證,后裁決”,奉行“證據在先”原則。 3、被告怠于舉證,視為沒有舉證,要承擔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證據。 4、復議維持的案件中,復議機關和原機關共同承擔原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二、原告舉證責任: 1、初始證明責任:原告應當提供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證據。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是下列情形除外:被告應該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因正當理由不提供證據的。 3、在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的案件中,無論是單獨提起還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客觀:

根據《 行政訴訟法 》第34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民訴法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中規定的 舉證責任分配 包括: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 2、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 不承擔責任 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這是 舉證責任倒置 的情形。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什么是舉證責任?要注意保存哪些證據

什么是舉證責任?打工人要注意保存哪些證據?

關鍵詞:勞動合同糾紛 舉證責任 證據

懂法背景:

具備一定法律知識的朋友,很可能都知道一句俗話:“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那什么是舉證責任?職場中,打工人要怎么培養證據意識?哪些證據必須保存好?

懂法重點:

1.什么是舉證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有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當事人提不出證據或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其主張無法獲得法律支持。

比如,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就需要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如果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請求就無法獲得支持。

懂法重點:

1.什么是舉證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有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當事人提不出證據或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其主張無法獲得法律支持。

比如,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就需要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如果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請求就無法獲得支持。

簡單說,舉證不到位,官司就打不贏。

2.誰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上也遵循普通民事訴訟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但由于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處于強勢地位,勞動者一般處于弱勢地位,這就導致一旦發生糾紛,很多證據都在用人單位的掌控之中,勞動者往往難以獲得這些證據材料。因此,法律也有例外規定。例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44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勞動者要保存哪些證據?

如前所述,舉證責任針對的是具體的爭議。因此,側重點各不相同。但歸根結底,首先要注意保存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社保繳費記錄、工牌、考勤情況等,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工資爭議。此時,應由勞動者證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數額為何。除書面勞動合同外,勞動者還可注意保存正常的工資收入記錄、索取工資的記錄等;

加班工資爭議。勞動者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加班事實;當然當勞動者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相關考勤記錄、工資表時應由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記錄。此時,勞動者應當注意保存單位存在考勤記錄、存在打卡機等證據。

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賠償金爭議。如勞動者主動離職,應由勞動者證明合同已到期;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則應由用人單位證明其決定的合法性。此時,勞動者應當注意保存雙方的溝通記錄、來往郵件等。

對入職離職時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爭議而言,因為用人單位的管理行為掌握相關入職登記表、離職交接表等證據,故應由用人單位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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