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的認定以及處罰包括以下內容:
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如下:
1、主體判斷上,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關系;
2、侵權方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
3、侵權方在宣傳的過程中是否存在虛假的成分;
4、虛假宣傳及誤導宣傳的后果是否損害了消費者或競爭者的權益。
虛假宣傳的處罰如下:
1、因虛假宣傳行為而發生的經營額達到5萬元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罰款1000元;
2、虛假宣傳行為延續的時間達到三個月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三個月的,每增加1個月,增加罰款3000元;
3、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廣告費用達到5000元的,增加罰款5000元;超過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罰款2000元。
虛假宣傳構成虛假廣告罪犯罪的量刑如下:
1、構成犯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虛假廣告罪應當立案追訴的情形: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傳染病防治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利用廣告對食品、藥品作虛假宣傳,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五)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虛假宣傳賠償的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若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損的,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
2、若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要求三倍金額的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的。
被投訴虛假宣傳的處理如下:
1、積極自查。作為賣家,在接到買家投訴你虛假宣傳時,一定要積極進行自查,查看自己宣傳廣告語是否是出現了夸大其詞的成分;
2、聯系買家。作為電商賣家,在接到買家的投訴后,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應該積極聯系買家溝通處理;
3、找到問題。根據買家投訴的線索,作為商家要積極引起重視,找到虛假宣傳的問題點,然后積極進行整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面對虛假宣傳消費者維權的方式如下:
1、保存購買憑證。購買后應盡可能要求銷售者出具發票、收據或其他書面的證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時,能夠有效地進行索賠;
2、自動與商家協商。當發現購買商品與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時第一時間與商家協商溝通,指出自己的購買目的與產品不符合,申請更換或者退貨;
3、12315維權。在與商家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可以撥打12315電話,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此途徑為最直接,最有效的尋找法律維權的方法。能給予不法商家最有效的懲罰。
4、報警處理。
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
為了保護廣告的真實性和信用度,從而維護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1997年《刑法》設立虛假廣告罪,在后續的修訂中均未對該條文進行修改。2015年,《廣告法》修訂,明確了虛假廣告的認定標準。
(一)1997年《刑法》設立虛假廣告罪
1997年《刑法》修訂時,設立虛假廣告罪,第222條之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2015年《廣告法》明確虛假廣告定義及認定標準
1997年《刑法》設立虛假廣告罪后,之后數次《刑法》修訂均并未對該條文進行修改。由于《刑法》對虛假廣告罪的構成要件描述較為概括,造成實踐中對“虛假廣告”的認定標準也比較模糊。為了解決本罪的認定難題,2015年,《廣告法》修訂,第28條對虛假廣告的定義及認定標準進行了規定,具體規定了虛假廣告的認定標準,與《刑法》相配合,使定罪標準更為明晰具體。根據該條文的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具體而言有以下情形:(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一)行為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所謂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根據《廣告法》第2條之規定: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本罪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二)行為內容
本罪的實行行為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
1.違反國家規定,主要是指違反《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根據《廣告法》第28條之規定,作虛假宣傳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形:
(1)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5)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三)情節要求
成立本罪要求情節嚴重,根據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67條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在10 萬元以上的;
(2)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 20 萬元以上的;
(3)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2 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5)造成人身傷殘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責任形式
本罪在責任形式上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過失。即明知利用廣告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的權益,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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