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 最長期限是一年,超過這個限期的應當視為自動解除。當事人未接到通知,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咨詢或者聽候消息。如果長時間沒有消息的話,應當是撤案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 犯罪嫌疑人 ,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 變更強制措施 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法律分析】:取保一年到期后,存在如下處理情形:
1、如果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的,則被取保候審人的取保候審強制措施解除,可以退回保證金。案件是否繼續辦理由受案機關依法決定。
2、如果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例如變更為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則由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通知被取保候審人辦理變更強制措施的手續,將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通知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由執行機關退還保證金。變更強制措施的,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 起訴和審理。
3、如果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對繼續采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原則上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繼續取保候審的,則案件還會繼續偵查、起訴和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 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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