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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意外受傷,怎么賠償呢?(酒店意外摔傷賠償標準)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3-26 06:45:53

客人在酒店受傷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根據鑒定等級結果和受傷者收入水平及個人家庭等因素,才能確定具體賠償項目和金額,而后再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訴訟解決;必要時,委托律師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顧客在酒店摔傷,酒店應如何賠償?

顧客在餐飲酒店過道由于地面有些濕滑而摔倒,造成些許輕傷,而且摔碎了玉手鐲(價值1880元),酒店方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和進行什么的賠償?

酒店地面濕滑致使消費者摔傷,酒店應該賠償。依副標題所描述,雙方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至于賠償標準,建議是雙方進行協商,若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找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需要訴訟至法院,具體的責任劃分,視雙方的過錯程度而定。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第十八條進一步細化了餐館等經營場地的經營者,對消費者在其經營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負有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不僅包括經營者應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而且包括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因此,酒店因地面濕滑導致消費者摔傷,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擴展資料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參考資料:酒店地面濕滑致使消費者摔傷,酒店應該賠償—襄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酒店被劃傷誰負責

在賓館住宿被劃傷,賓館應當賠償。可以同酒店協商處理。協商不成,且客人認為酒店有過錯的,可到法院起訴酒店。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酒店意外受傷賠償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1.如果是因為酒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保潔人員拖地時, 沒有在明顯位置張貼“小心地滑”字樣,又如酒店的衛生間沒有放置防滑墊的而導致游客滑到受傷的,酒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酒店盡了安全保障義務的,是因為游客自身原因,如嬉戲打鬧,不聽酒店人員勸阻而發生意外的,游客自己承擔責任,酒店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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