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適用條件和范圍
緩刑的適用條件和范圍如下:
1、過失犯罪相對于故意犯罪要優先考慮
因為過失犯罪的罪過小,主觀惡性不深,再犯可能性很小,可以優先考慮。
2、少年犯相對于成年人犯罪要優先考慮
少年犯多受社會不良影響和誘惑走上犯罪,多是偶犯,且可塑性強,易于改造,應以教育為主。各國對于少年犯都有特殊的保護措施,我國臺灣就規定,少年犯“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者”,可以宣告緩刑,而成年犯則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者”。
3、輕微性質的犯罪相對于嚴重性質的犯罪優先考慮。
比如相同條件下故意傷害要優先于故意殺人考慮,強制侮辱婦女要優先于強奸罪考慮等。
4、從犯、脅從犯相對于主犯優先考慮
5、中止犯、預備犯、未遂犯相對于既遂犯要優先考慮
6、積極賠償的相對于消極賠償的要優先考慮
7、刑事訴訟一開始就認罪并始終認罪的相對于時供時翻的優先考慮。(當然這種情況是指庭審都認罪,如果庭審時不認罪則不適用緩刑。)這實際是反映一個人的悔罪心理和態度。如在英國,被告作出的認罪越早,量刑折扣的幅度也越大。
8、自首立功的相對于被迫認罪的要優先考慮
9、無前科的相對于有前科的要優先考慮
10、社會影響小的案件相對于社會影響大的要優先考慮
11、行為人犯數罪時一般不要適用緩刑。因為行為人犯數罪說明他是連續犯罪,主觀惡性大,再犯可能性大,難以保證他不再繼續犯罪。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中就指出: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不適用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緩刑適用條件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緩刑
什么情形下可以宣判緩刑
法律分析: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 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適用條件
緩刑的適用條件如下: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后各種表現,并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4、侵犯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刑事案件中哪些情況會判緩刑?
刑事案件中判處緩刑的條件包括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這三類人群;以及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四種情況。而判處監外執行需滿足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等三個條件。 具體法律條款可參照以下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溫馨提示: 1、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2、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 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準。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后,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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