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他人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犯罪,但特殊情況下會構成其他犯罪,具體如下:
1、如果恐嚇或威脅目的是為了索取財物、發生性關系,那么可能構成敲詐勒索、搶劫罪、強奸罪;這種情況下可以向公安報案,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
2、如果恐嚇或威脅目的是為了簽訂不平等的合同,那么該合同可以撤銷;這種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合同;
3、如果恐嚇或威脅并且采取了進一步的人身傷害行為,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的預備,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啟動刑事程序追究刑事責任;
4、若恐嚇或威脅僅是單純的口頭行為,沒有其他意圖或進一步的行為,則難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受到威脅恐嚇根據程度不同,處理方式不同具體如下:
1、若受到的威脅恐嚇以求簽訂合同的,被威脅恐嚇人可以以受脅迫為由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合同,這是屬于民事脅迫領域的處理;
2、若威脅恐嚇達到了刑事犯罪的程度,可以構成敲詐勒索罪,如果威脅恐嚇的程度達到了完全剝奪被害人的意志自由的,有可能構成搶劫罪,此時可以向公安報案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個人日常生活的安寧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嚇的自由。
2、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單個的自然人。
3、本罪的行為是恐嚇,即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加害內容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為限。行為人只要客觀上將加害內容通知他人即為已足,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有實現加害的意圖。行為人所通知的惡害必須為行為人所能左右控制,而且在客觀上,一般人均認為足以造成危害。恐嚇行為必須以直接或確定的間接方式,不包括不確定的間接方式。所謂確定的間接,是指行為人雖不直接恐嚇被害人,但將恐嚇事實告知特定人,并明示其通知被害人。所謂不確定的間接則指行為人只對不特定的人揚言恐嚇事實,并未明示任何人將恐嚇事實轉告被害人。
4、行為人的恐嚇行為,一旦完成,能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即可構成本罪,而無需行為人所恐嚇的事項成為事實。
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有: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每增加糾集他人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刖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尋釁滋事罪中的構成要件有四個,尋釁滋事的行為不同,處以的刑罰也不相同,存在一次尋釁滋事行為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存在三次以上尋釁滋事的,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可以判處5~7年有期徒刑;
如果是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需要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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