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藥品管理罪司法解釋和適用
法律主觀:
妨害藥品管理罪是指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刑法規定情形之一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立案標準如下:
1.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2.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3.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4.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綜合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禁止使用原因等情節,認為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現實危險的;
2.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屬于以上一至三項規定情形的;
3.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的適應癥、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
4.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沒有國家藥品標準,且無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但檢出化學藥成分的;
5.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
6.在藥物非臨床研究或者藥物臨床試驗過程中故意使用虛假試驗用藥品,或者瞞報與藥物臨床試驗用藥品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的;
7.故意損毀原始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或者編造受試動物信息、受試者信息、主要試驗過程記錄、研究數據、檢測數據等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影響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
8.編造生產、檢驗記錄,影響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
9.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法律客觀: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法規]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公民和組織依法有義務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協助、構成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依照《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紅十字會法》第二條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 第十一條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200.4.24高檢發釋字[2000〕2號) 對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妨害藥品管理罪立案標準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妨害藥品管理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妨害藥品管理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妨害藥品管理罪的構成要件是:
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后果;
2、犯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單位;
3、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過失并不能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
4、客體要件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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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一
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一
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妨害藥品管理罪司法解釋最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最新司法解釋,對妨害藥品管理罪進行了細化和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6月1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藥品管理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該解釋共計26條,主要明確了妨害藥品管理罪的構成要件、法定情形和刑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據解釋規定,妨害藥品管理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變造、倒賣、購買、使用假冒偽劣藥品或者使用不符合標準的藥品,嚴重妨害藥品管理秩序的行為。構成該罪的關鍵要素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限定了特定的犯罪手段和行為客體。此外,最新司法解釋還對其他相關罪名做了進一步細化和解釋,包括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等。
在妨害藥品管理罪的判決中,如何確定犯罪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最新司法解釋中規定,犯罪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藥品偽造、變造的質量、數量;假藥、劣藥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妨害藥品管理秩序的影響面積、范圍和后果;犯罪手段和目的等。如果妨害藥品管理行為具備惡性循環、風險隱患雙重特征時,應當進行從嚴處罰。
最新司法解釋對妨害藥品管理罪進行了細化和明確,為公開審判提供了司法標準和參照。在進行生產、銷售、使用藥品等活動中,應當遵循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妨害藥品管理罪量刑
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50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2.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3.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4.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一、妨害藥品管理罪的構成要件為:
1、犯罪客體是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利。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后果。
3、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單位。主觀表現為故意。
二、妨害藥品管理罪認定詳情
1、本罪是具體危險犯,要求行為人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實施申請、生產、進口、銷售藥品等妨害藥品管理秩序的行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具體危險,是本罪的成立條件。即造成人體健康嚴重危害不是本罪的入罪條件,而是加重處罰條件。
2、本罪屬于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其中一種行為的,即可構成犯罪。本罪與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之間,屬于法條競合關系,同時觸犯該數個罪名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妨害藥品管理罪立案標準詳情
根據《刑法》規定,妨害藥品管理罪立案標準為:
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實施妨害藥品管理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綜合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禁止使用原因等情節,認為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現實危險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屬于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情形的;
(三)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的適應癥、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
(四)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沒有國家藥品標準,且無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但檢出化學藥成分的;
(五)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
(六)在藥物非臨床研究或者藥物臨床試驗過程中故意使用虛假試驗用藥品,或者瞞報與藥物臨床試驗用藥品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的;
(七)故意損毀原始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或者編造受試動物信息、受試者信息、主要試驗過程記錄、研究數據、檢測數據等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影響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
(八)編造生產、檢驗記錄,影響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
(九)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對于涉案藥品是否在境外合法上市,應當根據境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權利人的證明等證據,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綜合審查,依法作出認定。
對于“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難以確定的,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妨害藥品管理罪量刑標準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一 【妨害藥品管理罪】
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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