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重大立功表現情形有哪些
1、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經過調查發現其所說確實屬實。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
3、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
4、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5、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
一、犯人立功情形有哪幾種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立功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后,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涉及的“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等的“重大”,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二、構成立功表現要符合哪些條件
1、主體要件。立功的主體是一切歸案的犯罪分子,無論其主觀惡性輕重、犯的是何種罪行、可能判處的刑罰輕重,有無悔罪表現、有無自首、坦白等情節。
2、時間要件。立功必須發生于犯罪分子到案后,終審判決生效前。“到案”包括二種情況,一是指在詢問、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及公民扭送過程中,從犯罪分子被公安機關第一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應認為是“到案”。二是指犯罪分子自動投案,自動投案的認定從自首制度。立功的開始時間不宜定得過早,一般應以犯罪分子知道自己的罪行被司法機關通過法律程序確認之時為宜,因為只有此時犯罪分子才有立功贖罪的愿望。
3、行為要件,即犯罪分子實施的立功行為。具體包括刑法第68條及司法解釋規定的五種形式的一般立功及重大立功行為。
4、確認要件。即犯罪分子所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事實、所提供的破案線索、所提供的其他犯罪分子的藏匿地點、活動規律等信息必須真實、有效,司法機關據此查證了他人犯罪事實、偵破了其他案件、抓獲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反之,如果犯罪分子所揭發、提供的內容不屬實,或未能查證屬實,則不能認定立功。另外,如果犯罪分子雖想阻止他人犯罪事實,但未能成功,或者雖做了一些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的行為,但表現并不突出,也不足以構成立功。
目前在我國,立功可以分為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對于重大立功,成立的要件要求更為嚴格一些。而認定為重大立功,則可以對犯罪分子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若,僅僅是構成一般立功的話,那按照《刑法》中的規定,此時可以對犯罪分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雖然都是從寬作出處罰,但從寬處罰的力度卻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重大立功表現包括什么
重大立功表現包括: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關于股東代表訴訟被告的范圍有多大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重大立功表現包括什么 1、重大立功表現包括: (一)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二)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四)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五)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二、立功與重大立功的區分是怎樣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情形。它可以分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兩種。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對于一般立功的認定是: (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的。對于未經查證或查證不屬的“揭發”、“檢舉”不認為是立功。 (2)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從而使司法機關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如果提供的線索對偵破其他案件沒有幫助的,不是立功。 (3)協同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以上四種情形,應當認定為一般立功。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或者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行為。“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此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 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的區別:一般立功要求揭發他人的一般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一般案件即可;重大立功則要求揭發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重大案件,或者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較多的一般犯罪或犯罪線索,查證屬實的。由此可見,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對立功要求的“質”與“量”不同。 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同時該條第2款還規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次,張某同王某到本鄉另外一村游逛,碰上女青年成某,張某見成某長得十分水靈,又見四下無人,便起歹意,叫王某一起幫忙將該女青年拖至莊稼地里強行將其奸污。后來,張某又伙同王某偷了本村村民周某家的一臺彩電,賣往外地,得贓款1500元。其中,張某分得1200元,王某得300元。后來,公安機關查證逮捕了王某和張某。在審訊中,王某除了供述了自己和張某所犯的盜竊罪外,同時為了減輕自己的罪責,還主動供出了自己知曉的張某的強奸行為。問王某的行為能否算是立功? 本案中,王某同張某共同偷盜他人彩電一臺,又曾幫助張某強奸女青年成某。在審訊中,王某主動揭發了同案犯張某的強奸行為,情況屬實,起到了檢舉揭發犯罪的作用,其行為屬于立功表現,對王某判處刑罰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罪犯重大立功表現情形有哪些
1、犯罪分子揭發他人重大罪行,查證屬實的;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動的;協助司法機關輯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突出表現的。
2、附帶指出,前面所說的“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重大罪行”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在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等情況。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要是有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話,那法官在最后量刑的時候就是要考慮到的,畢竟這屬于法定的量刑情節。雖然要區分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但至少都是要對。
立功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后,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的,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法律依據:
《刑法》
第68條的規定,對于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應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別予以從寬處罰: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里所說的“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并查證屬實的他人罪行屬于一般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并據以偵破的案件屬于一般案件等等。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里所說的“重大立功”,是指經犯罪分子揭發并查證屬實的他人罪行屬于重大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并據以偵破了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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