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死刑的限制分別為以下對象:1、對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得適用死刑;2、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得適用死刑。3、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法律分析:死刑適用的限制條件如下:1、在死刑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2、在死刑適用對象方面: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和年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包括審判時和羈押時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在審判時和羈押時流產的婦女。3、在死刑適用程序方面: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4、在死刑執行限制方面: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緩刑期間有犯新罪并且是故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才能判處死刑。5、刑法分則的限制:(1)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規定了死刑(2)在規定死刑的犯罪中,都以情節特別嚴重,后果特別嚴重作為死刑的判決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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