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對于假釋是如何規定的
哪種類型的犯罪適用于假釋?滿足假釋的必要條件是什么?假釋期滿后無犯罪的是否意味著可以獲得釋放?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適用假釋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按照《刑法》第八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2〕2號)《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規定,適用假釋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一、對象法定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二、法定的實質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 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為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我國《刑法》第81條同時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并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會再危害社會;
?。?)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為了政治斗爭的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于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
?。?)其他特殊情況。
?。ㄋ模┎荒苓m用假釋的情況。
三、假釋考驗期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假釋期間,又犯新罪的或者發發現還有其它犯罪沒有判決的,撤銷假釋,數罪并罰;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沒有尚未判決的前罪和新罪,且遵守假釋規定的,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假釋條件的最新規定2023
法律分析:2023年假釋新政策為:第一,假釋期間犯罪分子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管理。第二,假釋期間犯罪分子必須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第三,假釋期間犯罪分子必須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第四,假釋期間犯罪分子如果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那么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減刑、假釋的適用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對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減刑”條件的案件,在辦理時應當綜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等因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五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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