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最長時間是多久
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需要謹慎立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單一違法行為行政拘留最長期限不超過15日,合并執行最長不超過20日。
行政拘留可以晚幾天去嗎
行政拘留是否可以晚幾天去,具體如下:
行政拘留決定可以暫緩執行的法律制度。刑事拘留會拘留三天;在特殊情況下,拘留的時間,即提請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而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三十天。
行政拘留期限:
1、行政拘留一般期限是10日以內,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2、行政拘留的起始時間。執行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而不是以時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一日。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綜上所述,行政拘留起初是三日,然后可以延長至七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拘留天數怎么定的
拘留的天數是按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
執行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行政拘留人的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而不是以時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一日。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行政拘留有的程序:
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
2、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3、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4、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在刑事拘留期間律師主要做的工作有如下幾項:
1、及時會見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并梳理案件信息及法律,讓嫌疑人對案件本身心中有底;
2、會見時輔導嫌疑人如何與辦案單位相處,尤其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避免被偵查單位誘供、騙供甚至刑訊逼供;
3、會見時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如享有核對筆錄以及有權要求添加、更改筆錄內容、拒絕簽字等權利,部分嫌疑人享有聘請翻譯的權利,嫌疑人有權申訴、控告的權利,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權利,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等權利;
4、會見時對嫌疑人進行心理疏導,告知家屬在關心他,避免嫌疑人過于焦慮或緊張而影響口供真實性或影響其身體健康;
5、向辦案單位溝通、了解案件情況,進一步核實案件相關信息;
6、提出法律意見,包含不構成犯罪、罪輕以及罪名問題的法律意見;
7、為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執行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裁決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行政拘留最少幾小時
行政拘留最短是一日。
行政拘留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最短一日,最長一般是十五日;如果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對于在處罰前因同一行為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即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執行行政拘留一日。
治安拘留最短的時間是一日。治安管理處罰拘留的期限一般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最長可以拘留不超過20天。即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行政拘留的條件如下:
行政拘留需要滿足的條件是:當事人實施了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行為。行政拘留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
治安拘留處罰程序是怎樣的?
1、調查: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2、決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2)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3)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3、執行: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所以當事人如果因為觸犯了治安的相關法律,如果要被拘留,那么最短的拘留日也是在一天,如果是情形稍微嚴重,那么通常是在五天到十天左右,如果情形更加嚴重,通常是執行一個行政拘留最長的15日,如果是有其他的合并一起處罰,那么最長是不能夠超過20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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