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各個階段的流程期限
一切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案件是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都要經歷的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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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偵查階段
一旦涉及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會被刑事拘留,刑拘后公安機關會在24小時內將犯罪嫌疑人送到對應看守所,并通知其家屬,家屬會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或先接到辦案警官電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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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起,家屬就可以委托律師會見了解情況,同時可以去看守所給犯罪嫌疑人存錢。刑事拘留期限最長37天。在這37天中,公安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如果公安機關根據訊問得知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以觸犯刑法的,會向同級檢察院報請批準逮捕,檢察院7天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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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刑事拘留30天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尚未定性,是辦理取保的最佳時期。如果辦理了取保候審,則表明犯罪嫌疑人沒有涉嫌犯罪,或涉嫌犯罪情節較輕,后期判處緩刑的幾率較大。如果錯過了這30天的黃金期限被批準逮捕,則證明犯罪嫌疑人基本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屬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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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前,拘留時間為:10—37天
批捕后,一般情況下偵查羈押期限為: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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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審查起訴階段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4、補充偵查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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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審查起訴階段期限為:1.5—6.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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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審判階段
1、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關規定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3、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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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
一審階段期限為:3—14個月
二審階段期限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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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來說從進入看守所的那一刻,到判決書生效時,一般需要關押9個月左右的時間,如每個延長期限加起去,大約32個月左右的時間,也就是差不多兩年的時間。如是判緩,立即釋放;如是判實刑,判決生效后由看守所移交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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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十分漫長的,但不要驚慌失措,要知道案件所處階段,不錯過最佳取保期限,給律師充分的辯護時間,保障犯罪嫌疑人應有權利,爭取降低刑罰。
刑事案件流程由幾個階段構成
一個刑事訴訟的完整程序包含: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3、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刑事案件中,一般都是由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的,然而不管是什么類型的訴訟,其實這都是有一定流程的。當然了,在流程里面就會涉及到一些具體的階段。大家知道刑事案件流程中包括了哪幾個階段嗎?我總結了一下,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一、刑事案件流程由幾個階段構成 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五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1、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2、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于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二、刑事訴訟的一般程序 第一、立案: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為: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除人民檢察院管轄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偵查: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刑事辯護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或者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者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或者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以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經省級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以再延長2個月。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三、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四、審判: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被告人不能上訴。如果對判決不服,只能依法向有關機關提起申訴。 相比之下,其實刑事案件流程是更為復雜一些的,畢竟此時關系到對犯罪分子進行處罰的問題,結果比較重,自然而然對于審判的過程也是要謹慎一些的。而在刑事案件中,出于對自身利益的保護,最好就是委托專業的刑事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為好。
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么走的
刑事案件流程如下:
1、在調查階段,被拘留者一般拘留14天,但最長可達37天;
二、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三、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各個階段劃分的標準是什么?
從外在表現來看,刑事訴訟各階段劃分的標準是辦案機關。(不絕對,但一般情況下按此理解更直觀,有助于構建整體概念,建立形象思維)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查明案情)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審查案件證據及研究適用法律及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并負責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3.審判階段→法院(審、判) 4.執行階段→監獄(不解釋) ————————手動分割線———————— 下面說的內容就很繁雜,對上面內容的補充。 1、偵查階段的辦案機構除了公安機關,還有監察委、檢察院的偵查部門等具有偵查職能的機構(好像還有海關的某個部門),普通人主要接觸的還是公安。其實偵查階段有一個環節要涉及檢察院,就是提請批準逮捕。這時案件交由檢察院審查,最長七天,這七天雖然案子在檢察院手里,但仍屬于偵查階段。 2、審查起訴階段就是檢察院辦案。不管是誰偵查的,統一都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但審查起訴時,遇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要退回補充偵查,這時,概括地說,案子還是屬于審查起訴階段。但實際又回到了偵查階段,不過時間比較短,只有1個月,最多也只能退補兩次。 3、審判階段就是法院辦案。仍然有退補的情況,道理是一樣的。還包括二審階段,辦案機關就是上一級的法院,主要是對一審判決進行檢查,查漏補缺。另外還有死刑復核程序,復核法院是省級法院和最高法院。 4、執行階段。一般是交監獄執行,讓罪犯坐牢。判死刑的就不用交監獄了,原審法院直接把槍掏出來斃了就是。還有就是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是地方司法局來執行。拘役和剝奪政治權利是公安機關執行。 (從辦案機構的角度入手來認識刑事訴訟,有助于直觀了解,建立形象思維。但辦案機構很多,我上面說的都是憑記憶口述的,存在細微的遺漏和不嚴謹之處,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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