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公眾可能對于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的區別有所混淆。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種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傳授給他人的行為。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
教唆,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罪。
二者的區別在于,傳授犯罪方法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有獨立的法定刑;教唆犯罪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只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種行為表現,其罪名和法定刑取決于教唆的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脅從他人犯罪的,不再以教唆的內容實行數罪并罰。
一、區別介紹在198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行的《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設立傳授犯罪方法罪之前,司法實踐中對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構成犯罪時,是按教唆犯罪處理的。原因即在于兩者具有較多的共同之處。但是,在傳授犯罪方法行為被規定為一個獨立罪名之后,就應當明確將其與教唆犯罪區分開來。兩者具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區別:第一,傳授犯罪方法罪是獨立的罪名,具有獨立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傳授的是何種犯罪的方法而改變;教唆犯罪不是獨立的罪名,也不具有獨立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實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確定。第二,兩者侵犯的犯罪客體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體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它不以其所傳授的犯罪所侵害客體為轉移;而教唆犯罪并無固定的客體,其實際侵犯的直接客體應依照教唆他人實施的犯罪而確定,也即取決于被教唆犯罪的性質。第三,犯罪對象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對象并不要求必須是達到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而教唆犯罪中的對象必須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教唆人與被教唆人不構成共同犯罪,那就如同利用精神病人為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為、利用他人的過失行為等實施犯罪一樣,構成間接實行犯,而不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第四,兩者行為內容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在行為方式上雖然沒有大的區別,但在行為內容上,前者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須使他人產生實施具體犯罪的意圖;而后者則是要通過教唆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第五,犯罪主體上要求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必須是已滿16周歲的人;而教唆犯罪的主體則因其教唆他人實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8種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齡可以是已滿14周歲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齡必須是已滿16周歲的人。第六,兩者的主觀方面不相同。傳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觀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學會自己傳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學會的犯罪方法去實行具體犯罪,則不是確定本罪罪過形式關注的基點;而教唆犯罪在主觀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實施犯罪。第七,兩者構成的罪數形態不同。在傳授犯罪方法罪中,行為人向同一對象或不同對象傳授了數種犯罪的方法,通常也只能構成一罪;而教唆犯罪中,行為人向同一對象教唆了數個不同的犯罪行為,則構成數個犯罪,應實行數罪并罰。第八,兩者在客觀方面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有把犯罪方法傳授他人的行為,即表現為向他人傳授犯罪的手段、方法、技能和具體經驗等;而教唆犯罪的客觀方而則要求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即表現為蠱惑他人產生犯罪意圖的行為。第九,兩者的行為時間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行為,實質在于把犯罪的方法教給他人;教唆犯罪的行為,實質在于引起他人犯罪的決定。前者可以在他人產生犯意之后實施,后者必須是在他人產生犯意之前實施。第十,兩者外在表現形式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和教唆行為都可以表現為用人體動作進行,但傳授犯罪方法可以通過現場直接實施犯罪來進行,而教唆行為不能通過直接實施某種犯罪行為來進行。第十一,兩者的犯罪既遂標準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是屬于行為犯,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按照通說,沒有犯罪未遂的形態;而教唆犯是結果犯,除了被教唆的沒有犯被唆的罪即教唆犯因為是結果犯,所以在犯罪停止形態上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已經實現教唆結果的,就是教唆犯的既遂,而沒有達到教唆結果的,就是教唆犯的未遂。第十二,兩者定罪處罰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是刑法分則規定的獨立的罪名,其直接依照法律規定的三個量刑幅度,依照犯罪情節輕重定罪處罰,不受所傳授犯罪方法之罪的法定刑的限制。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按分工標準劃分的一種,其定罪量刑的根據是受共同犯罪的性質制約的,因此,教唆犯罪不是獨立的犯罪,是共同犯罪,應按教唆犯教唆的罪名定性,并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量刑。從司法實踐來看,教唆犯多數是主犯,少數是從犯,應當分別按昭刑法有關主犯、從犯的原則進行處罰,并結合與實行行為相關的教唆犯所處的犯罪形態等決定處罰,并應受所教唆之罪的刑法分則規定的法定刑的限制。在實踐中,同一行為人既實行過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也實行過教唆犯罪的行為,對此應區分兩種情況處理:其一,在行為人向不同對象分別實施傳授行為和教唆犯罪的情況下,不管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和所教唆的犯罪是否同種犯罪,都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兩罪,實行數罪并罰。其二,在行為人向同一對象實施的情況下:(1)如果行為人先實行教唆犯罪的行為,然后為了保證被教唆順利實施犯罪,又傳授了犯教唆犯罪之罪的方法,或者邊教唆邊傳授的,就成立教唆犯罪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牽連犯。(2)如果行為人先后或同時向同一對象實行了傳授犯此罪方法的行為和教唆犯彼罪的行為,就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實行數罪并罰。(3)如果行為人對同一對象先實行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然后又教唆被傳授人利用學會的犯罪方法實行犯罪的,由于行為人的傳授故意和教唆故意是在先后不同的時間產生的,傳授行為和教唆行為也無刑法意義上的聯系,因此,應認定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實行數罪并罰;但是行為人在實行傳授(犯罪方法)行為之前或之時已具有在傳授后再實施教唆行為的故意的情況的,屬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處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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