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判決后發現有漏犯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是刑事案件的主要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后會偵查案件,偵查結束后移送案件到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那么案件判決后發現有漏犯怎樣處理?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案件判決后發現有漏犯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案件判決后發現有同案犯的,人檢察機關應該將掌握的情況通知公安,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抓拿同案犯。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四百五十五條 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什么叫漏罪 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判決宣告以后,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沒有判處的罪。 發現被判處徒刑的罪犯還有沒有被判處的漏罪,也就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有數罪,對一人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應當執行數罪并罰。 對有漏罪的犯罪分子的數罪并罰,應當按照刑罰的規定確定,即,首先對漏罪進行判決,確定漏罪的執行刑期,再與前罪判決的執行刑期合并計算總和刑期,決定數罪并罰的執行刑期,最后減去前罪已執行完的刑罰,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還應當執行的刑期。 如犯罪分子因搶劫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刑期執行三年后,又發現有故意傷害罪被有期徒刑五年,兩罪總合刑期為十四年,決定執行十二年,在后罪判決前犯罪分子前罪已服刑三年,在決定十二年的執行期限中減去三年,犯罪分子最后還將執行刑罰九年。 對漏罪的數罪并罰,執行“先并后減”原則。可確保數罪并罰的最高刑期不超過二十年。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案件判決后發現有同案犯的,人檢察機關應該將掌握的情況通知公安,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抓拿同案犯。
漏罪怎么處理啊?
還有報案人報案,如果是漏罪應當先并后減;新罪應當先減后并。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應當先將漏罪進行先并后減得出刑期,再將新罪刑期與前罪還未執行的刑期相合并進行處理。
法律分析
刑事判決生效后,發現有漏罪的(就是判刑前還有其他犯罪),則應當重新對其罪行重新量刑,將漏罪的量刑與原罪行合并重新計算,然后扣除已經服刑的期限,是先并后減2,判決生效后,服刑或者假釋等期間再次犯罪的即犯罪行為是在判決生效后又犯新的罪行的,則應當單獨對其新的犯罪行為進行審理,如果前判決未執行完畢,則先由前判決扣除已經執行的刑期,剩余刑期和新犯罪的刑期合并計算。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刑事判決生效后發現的漏罪怎么處理?
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x0d\x0a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前發現漏罪如何處理
不存在判決前發現的漏罪,如果發現有公安機關未偵查的罪名,可以另行偵查。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判決宣告以后,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沒有判處的罪。對漏罪的數罪并罰,執行“先并后減”原則,首先對漏罪進行判決,確定漏罪的執行刑期,再與前罪判決的執行刑期合并計算總和刑期,決定數罪并罰的執行刑期,最后減去前罪已執行完的刑罰,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還應當執行的刑期。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原則合并決定執行的刑罰。
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有漏罪的,應該采用先并后減原則進行數罪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原則合并決定執行的刑罰。
對漏罪并罰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不論漏罪是一罪還是數罪,都應獨立判決。漏罪是一罪的,先對該罪定罪量刑,再與前罪并罰。如果漏罪是數罪,應當先將漏罪分別定罪量刑,再將所判處的各個刑罰與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并罰,而不應先對漏罪并罰。例如,某人犯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執行3年后,發現他過去還有搶劫罪和盜竊罪沒有處理,于是法院對這兩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4年,那么應在20年以下10以上決定應執行的刑期。
2.如果原判認定被告人犯數罪,依照數罪并罰原則,決定了執行的刑罰。在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有漏罪,并對漏罪判處了刑罰后,是與前罪決定執行的刑罰并罰呢,還是與前罪所判處的數個刑罰并罰呢?正確的作法是,應該將漏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所決定的刑罰實行并罰。例如,某人原判決認定其犯有搶劫罪、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和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其還犯有詐騙罪,并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此時應將12年與3年進行并罰,在15年以下、12年以上決定執行的刑罰。而不能將原判的兩個刑罰(8年、5年)與漏罪所判處的刑罰(3年)進行并罰。因為,原判決所作的數罪并罰的決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如果采取將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數罪并罰,就等于否定了原判決的法律效力。
3.如果漏罪與前罪屬于同種犯罪,也應實行并罰。因為原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我們不能因為發現了前罪同種的漏罪而推翻原判決,重新量刑。所以只能對同種漏罪單獨作出判決,再與原判決決定的刑罰執行并罰。
4.犯罪分子刑滿釋放后,發現其在原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處理,如果漏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的,則應當依法對漏罪單獨定罪量刑,而不應與前罪并罰。
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如果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時,應當將漏罪與前罪進行并罰。
具體并罰方法,對漏罪定罪量刑,然后把前罪所判處的刑罰與漏罪所判處的刑罰,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已經執行的刑期不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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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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