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不服上訴狀怎么寫
勞動爭議到了法院,一般為二審終審制,再審、復審都則屬于例外情形,沒有特別情況(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審判不公、法官徇私枉法等)一般不會進入該程序,上訴狀的具體寫法可參照如下格式寫:
上訴人:某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p>
職業: 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實際經營地:
法定代表人: 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聯系電話:0574—0000000
上訴請求事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X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
請求判令被上訴人
一、支付XXX元;
二、支付XXX工資XXX元;
三、XXX;
四、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上訴人曾于依法向XXX區人民法院起訴(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一審法院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審理此案,現已作出判決。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作出的(201X)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中認定的部分事實不符合客觀情況,且理解及適用法律值得商榷。
據此,上訴人不服依法向貴院上訴,對主要上訴請求事項的上訴事實與理由具體闡述如下:
一、被上訴人應支付上訴人XXX元
二、被上訴人應支付上訴人XXX工資XXX元;
三、請求判令被上訴人為上訴人XXX;
以上是針對主要上訴請求事項的上訴事實與理由的具體闡述,上訴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上訴至貴院,懇請貴院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附:1、上訴狀副本1份
2、相關部分法律規定
一審不服上訴狀范本【1】
上訴人(一審被告)*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縣*鎮。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劉*
被上訴人:葉*
上訴人不服興安縣人民法院(***)興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特提出上訴。
請求:
一、依法撤銷(***)興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由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運輸費與事實和法律相悖。
兩被上訴人均為上訴人公司的股東,同時又合伙營運一輛貨車,2006年期間為公司運輸貨物,公司應支付運輸費5.8萬元。
2008年2月6日,上訴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算,被上訴人葉*應得的運輸費2.9萬元經與其他款項一并清算后,公司應支付其3.7萬余元;被上訴人劉*應得運輸費2.9萬元,同時其對公司負有債務3萬余元,清算后劉某*對公司負債5.5萬余元。
除劉*未親自參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東均在清算書上簽字確認。
2008年2月14日,兩被上訴人以公司清算書為依據進行了內部清算。
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訴人 劉*與葉*系合伙關系,葉*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劉*處分運輸費,劉*雖未親自參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書為依據進行內部清算,說明劉*對公司清算書予以追認;另一方面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可以抵消,行駛抵銷權系單方行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相對人同意與否。
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運輸法律關系因公司清算這一法律事實的產生而變更和消滅,被上訴人無權再以運輸法律關系主張運輸費。
然而,一審法院認為“清算書對已簽名的股東具有約束力,但由于原告劉*未參加該次清算,事后也未對該次清算結果予以追認,故該清算書對原告劉*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判決明顯違背事實和法律。
二、一審判決的違約金及其標準明顯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約定付款時間,不存在違約問題,就無從談及支付違約金。
第二,一審法院按每日4‰計算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中沒有“按每日4‰計算違約金”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所主張的運輸法律關系已經消滅,一審法院以運輸法律關系做出判決與事實不符,且判決支付違約金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據此,上訴人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本案兩級法院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
一、由被告*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給原告劉* 、葉*運輸費58287.45元,并從2006年12月29日起以58287.45元為基數按每日4‰計付逾期付款利息給原告;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一、撤銷*縣人民法院(***)興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劉* 、葉*的訴訟請求。
一審不服上訴狀范本【2】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某,男,漢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澧縣雙龍鄉,現住公安縣斗湖堤鎮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劉某某,男,漢族,1949年10月18日出生,住荊州市沙市區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荊州市江津西路419號3-4樓
負責人:程某某,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對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法院(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0594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法院(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0594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劉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上訴人無責任;
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并判令賠償被上訴人損失顯然違背事實及法律規定。
(1)一審法院認定公安縣交警大隊出具的公公交認字(2014)第5010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具有證據效力并予以采信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本案事實,上訴人對公公交認字(2014)第5010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已經向荊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請復核,荊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14年4月29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終止書(荊公交終字[2014]第003號),由于被上訴人已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終止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復核。
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第52條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據此,對于公安縣交管局出具此次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效力,只有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未提出符合申請或符合申請未予以受理的情況下才會發生法律效力,除此以外,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將不發生效力。
本案中,上訴人在規定期間提起復核申請并予以受理,該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將轉入復核程序,原公公交認字(2014)第5010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將失去法律效力,因被上訴人倉促起訴,故終止復核,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權力交由人民法院具體裁決。
因此,公公交認字(2014)第5010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能作為劃分此次交通事故責任的`依據,當然也就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及責任劃分的依據予以采信。
一審法院罔顧法律規定,仍然將其作為證據予以采納,導致本案判決背離事實,對上訴人明顯不公。
(2)上訴人在本案中無過錯,不承擔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
本案系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根據法律規定,交通事故糾紛需要區分有無過錯。
構成交通事故侵權必須具備四個要件,即侵權行為、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及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本案中,損害事實是存在的,但綜合全案證據,其他三要件均不具備,無法認定上訴人為此次事故的侵權人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公安縣交警大隊責任事故認定書、現場勘驗材料及詢問筆錄等顯示,上訴人于2014年3月5日駕駛輕型貨車在主干道右側減速行駛,未進行轉彎操作,也未急剎車,更未違反規定逆行、超速等,被上訴人劉某某駕駛的無證摩托從后方快速同向駛來意欲超車,由于被上訴人劉某某操作不當,加之迎面駛來一輛小車,致使被上訴人劉某某由于避讓不及,與上訴人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追尾,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對此事實,一審判決已予以認定。
但一審判決仍然以上訴人違反《道交法》第38條、49條及50條之規定,認定上訴人負事故次要責任,顯然不符合客觀事實及法律規定。
首先,上訴人沒有侵權行為且無過錯。
本案中,上訴人在主干道正常通行,緩慢減速行駛,沒有轉彎或其他情況,因此,無需使用轉向燈。
且該車上僅僅載有兩名作業人員,沒有違反規定超載或違規營運載客。
此次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被上訴人劉某某無證駕駛,車速過快且操作不當,避讓迎面小車不及與上訴人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追尾所造成的,上訴人在此次事故中并無侵權行為和主觀過錯。
其次,上訴人并未違反《道交法》第38、49和50條之規定。
根據前述,上訴人在主干道正常減速行駛,未出現轉彎或其他情形,無需使用轉向燈,并且法律也禁止在此情況下使用轉向燈。
同時,輕型貨車是可以根據規定搭載少量作業人員,且未超過車輛自身的核定載客人數,上訴人的車輛搭載兩名卸貨作業人員不違反禁止載客規定,而且其搭載數量也未超過該車核定的載人數量,因此也不存在違規。
最后,上訴人行為與此次交通事故無任何因果關系。
上訴人的載客行為與本次交通事故并無關系,難道是因為上訴人的載客行為造成此次事故的發生嗎?這未免太過牽強。
如果因為上訴人未按規定使用信號燈而造成此次事故,由其承擔事故責任無可厚非,但在本案中,上訴人在正常的道路上減速行駛,未轉彎,也未急剎車,故無需使用轉向燈或其他信號燈。
因此,未使用轉向燈與本次事故也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綜上,一審法院僅僅以上訴人違反《道交法》第38、49和50條的規定就認定上訴人對事故負次要責任,不僅無法構成侵權行為四要件,同時還嚴重違背客觀事實。
2、一審法院計算賠償數額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
(1)關于殘疾賠償金。
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本案中,被上訴人劉某某已年滿65周歲,因此即使計算殘疾賠償金,也僅僅計算15年,但一審法院卻違反規定計算至20年,導致實際賠償基數大大增加。
(2)關于鑒定后護理費。
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3款“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本案中,被上訴人劉某某被鑒定為一級護理依賴,但由于其已經年滿65周歲,且我國法律規定的平均壽命為75周歲,因此,本案中,在計算被上訴人劉某某的后期護理費時因綜合考慮其年齡狀況,最多計算至75周歲,即10年護理期。
一般民事上訴狀的范文格式是怎么樣的呢。下面就是民事上訴狀的格式及范文。歡迎閱讀。
民事上訴狀格式【1】
上訴狀作為維護當事人特別是敗訴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種重要文書,其內容結構一般由首部、上訴請求、上訴理由和尾部等四部分組成。
現分述如下。
1.首部
這部分應當載明以下四項內容:
(1)標題。
即文書名稱,要寫全稱“民事上訴狀”,明確表示出文書性質是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要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判,不要只寫“上訴狀”,以免與“刑事上訴狀’’和“行政上訴狀”相混淆。
(2)上訴人的基本情況。
上訴人如系公民,則應寫明其必要的個人身份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等項;如系法人或者 他組織,則應寫明 單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這里, 還要對上訴人在原審當中的地位予以標注,如“上訴人(原審被告)。
(3)被上訴人的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如系公民,則也需寫明與上訴人相同的八項身 份要素,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基本情況的書寫也是如此。
對被上訴人在原審中的訴訟地位也要予以標明,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4)案由。
案由即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要求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事 由,它是經濟糾紛上訴狀撰寫由首部向正文部分的過渡,因此,要寫得簡明扼要,精練概括。
般應按這樣規定語表述: “上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因×××(事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字第×號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后用冒號,接下去即轉入主體部分的寫作。
2.上訴請求
這部分是表明上訴人提起上訴的宗旨:要明確表示出系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請求 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變更或重新審理的訴訟意向。
這里,應特別注意上訴請求的提出具有特定的對象和內容.即要對一審裁判不當提出請求,而不是對方當事人:在文字表達方面,要力求簡潔凝練,例如“請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
3.上訴理由
這部分是上訴狀寫作的主體和核心,是對上訴請求從事實和法律上進行論證,表明為何提起上訴,上訴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使請求的事項有理有據、有法可依、令人信服。
因此,這部分內容至關重要-它是上訴請求能否實現的根本。
要寫好上訴理由部分.使之充分有力,堅實可靠,首先必須對一審判決或裁定文書進行認真、細致的研究和揣摩,“吃透”其要旨,發掘其存在的錯誤或不當,以便作有理有據的駁辯;其次,要分清主次.即要緊緊圍繞那些具有決定意義和影響的事實情節,決不能糾纏細枝末節或那些關系不大甚至毫不相干的問題。
寫完上述內容后,接著寫:-據此,特向你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或裁定),予以改判(或重新審理):
在寫作手法上,主要采用駁論方式。
一般是先擺不服原裁定或判決的論點,然后再進行反駁。
具體有兩種:一是對原審判決或裁定文書中存在的錯誤或不當加以綜合概括,將其歸納為幾點,然后集中力量進行反駁; 是邊敘述邊反駁,即將概括出來的幾點分別擺出,擺一個駁一個。
無論采用哪種方法,都必須注意做到論點和論據的統一。
可以援引原審判決或裁定文書中的原話,也可以上訴人的語氣轉述;要注意擺事實、講道理,有的放矢,破立結合,富于邏輯性和辯駁力,使自己的觀點或主張融于辯論過程之中。
切忌強詞奪理,無理詭辯,那樣只能事與愿違。
4.尾部
尾部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致送機關名稱。
即上訴狀致送的法定機關人民法院的名稱,應在主文部分結束后另起一行低兩格的位置書寫“此致”,再在下行頂格書寫“××市人民法院”。
(2)上訴人具名或蓋章。
在致送機關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蓋章。
上訴人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應簽具機關或單位名稱,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也要簽名或蓋章。
(3)日期。
日期位于上訴人具名下側。
(4)附項。
附項內容包括:①上訴狀副本×份;②書證×份;③物證×件。
民事上訴狀范文【2】
上訴人:王萍,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北京天鑫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朝陽區華騰園2號樓810。
委托代理人于學華,北京市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136xxxxx177
被上訴人:北京順馳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區光華路X號漢威大廈1XX7室。
法定代表人:雷海榮,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因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7675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1:撤消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2:被上訴人對外私自出售房屋的行為無效。
3:被上訴人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被上訴人超越授權范圍,未經過上訴人的同意,私自與第三人發生的行為無效。
雙方簽定的《房屋委托出售合同》中上訴人沒有委托被上訴人代交任何費用,被上訴人交納供暖費時沒有經過上訴人的同意,是一種私自行為,其真正的用意是著急房屋的出售,暗箱操作,以快速達到非法賺取差價的目的。
如果當初被上訴人征求上訴人的意見,上訴人肯定會拒絕交納該筆費用,這樣必然會拖延被上訴人買賣房屋的時間,影響到被上訴人賺取差價的目的,因此,被上訴人不征求上訴人的意見是有非法的目的,該行為也應當因此而無效。
二:上訴人不拖欠任何費用,被上訴人是盲目的,私自的交納費用的行為,該損失應自己承擔。
1:該房屋原系上訴人所在單位的公房,上訴人于20xx年x月xx日才取得該房屋的產權,即:19xx-19xx、19xx-20xx、20xx年上半年的取暖費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
2:上訴人在該房屋居住期間,所在的單位作為給職工的福利待遇,取暖費一直都是單位交納,所以不管何時的取暖費用與上訴人無關。
3:即使上訴人應該交納其中的部分取暖費用,而上訴人在該房居住期間,供暖單位或者任何其他人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權利,該費用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上訴人有足夠的事由行使抗辯權,而由于被上訴人的交納行為致使該權利喪失。
4:在被上訴人給上訴人交付房款前,被上訴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已經調查是否欠費,在確定不欠費的情況下,雙方簽定了《物業交驗單》,正式確認上訴人不拖欠任何費用。
所以上訴人不欠任何費用,此后的任何所謂的“欠費”,被上訴人當然的應當找上訴人調查核對,毫無理由的盲目給付,是自討苦吃,損失自負。
三:被上訴人將該房屋賣給第三人的`行為無效。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定的合同是《房屋委托出售合同》,被上訴人的權利只是作為中介機構,代為買賣的行為,而并無脫離房屋產權人直接出售的權利,賣給第三人理所當然的應當由上訴人作為賣方簽字,也就是說,該房屋的買賣雙方當事人是上訴人和第三人,而被上訴人只是中間介紹人,其與第三人簽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無效。
2:根據國家建設部、北京市房管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物價局等文件的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吞吐業務;不得暗箱操作,非法賺取差價;經紀公司應只以中介形式出現,不允許有“現金收房”的業務。
所以被上訴人只能收取最多2.5%的傭金,應是純粹的居間方,其暗箱操作,非法賺取差價的行為明顯違法,該行為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在明知上訴人不拖欠任何費用的情況下,既沒有授權,也沒有經過委托人的同意,為了自己的非法目的,盲目交納所謂的“欠費”,該損失與上訴人無關,應該自己負責損失。
被上訴人在明知自己無權出賣房屋的情況下,將房屋賣給第三人,賺取非法差價,該行為是明顯的違法行為,是無效的。
特請求中級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并確認被上訴人的房屋買賣行為違法,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萍
20xx年xx月xx日
擴展:民事上訴狀寫作注意事項【3】
及時制作和提交擬制和提交。
上訴狀具有法定的時限規定,其中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 5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 0日。
對此,必須確切把握。
要在訴訟行為發生后, 接到判決或裁定文書,即應認真審閱,如發現確有錯誤,就應及時制作上訴狀并在法定期限內提交。
否則,時過境遷,再行上訴,就會失去其應有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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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上訴狀范文模板1勞動合同糾紛的起訴狀范本
原告:------,女,身份證:----------------
住址:----市----區----路----號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被告:--------公司
地址:----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判決確認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行為無效,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的勞動關系至少持續到哺乳期結束即至2015年10月5日;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年--月--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稅后月平均工資--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未計的加班費--元;
4、判令被告退還扣款--元;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于--年--月--日入職被告處工作,經被告試用后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工作崗位是辦公室人員。被告由于自身人事變動,新任部門主管--年--月陸續裁員。
被告于--年--月--日得知原告已懷孕,第二天即--年--月--日一早通知解除與的勞動合同,并要求原告與有關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原告認為,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違法,應屬無效行為。于是依法向廣州市番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原告直到--年--月--日才收到仲裁裁決書,----勞仲案字〔2014〕第16----號裁決:
被申請人(即被告)----市----有限公司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與申訴人陽某繼續履行--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
原告認為,該仲裁既已裁決被申請人提前解除勞動無效,卻不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是錯誤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貴法院起訴。
被告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實體違法和程序違法。
首先,被告違反了《勞動法》第29條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為程序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此規定明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經過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
而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沒有履行這一法定程序,明顯違法。實踐中多數法院對單位這種程序違法行為均判決單位行為無效,單位應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
《----省工資支付條例》第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向貴法院起訴。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勞動糾紛上訴狀范文模板2勞動爭議上訴狀范本
申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現住址)
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單位、職務)
被訴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務)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附: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證_____________件;
3、書證_____________件。
勞動爭議上訴狀格式中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1、爭議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具體可見勞動仲裁委制定的申訴書表格,依項填寫即可);
2、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具體填寫方式同上);
3、仲裁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4、所附證據名稱、證人姓名和住址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上訴書時,還應附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或其他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申請勞動仲裁要證明存在勞動關系,關于勞動爭議仲裁舉證,
2、身份證復印件;
3、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的應當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批準證書副本及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
勞動糾紛上訴狀范文模板3勞動爭議上訴狀
上訴人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西站綜合貿易******樓,電話150****9376。
法定代表人陳**,系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蘇**,女,19**年8月27日出生,漢族,住徐州市泉山區礦務局宿舍****室,電話131****1097。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xx)鼓民初字第1**4、1**6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改判上訴人是依法解除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系,無須支付賠償金;
2.請求改判上訴人無須向被上訴人支付失業金損失;
3.請求改判上訴人無須支付20xx年11月、12月、20xx年1月1日~13日的工資;
4.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已將員工手冊的內容告知勞動者,故員工手冊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認定錯誤。
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企業的規章制度要對勞動者發生法律效
力,必須事先向勞動者公示。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已經向法院提供了員工手冊公示照片,員工手冊自從制定出來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欄中進行公示,供員工查閱、學習。被上訴人作為公司的辦公室主任稱其沒有見過公示的員工手冊不合情理。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蘇**曠工22.5天,但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又稱從20xx年12月起到現在已經曠工達30多天,對曠工30多天的事實意創公司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認定錯誤。
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向法院提供了20xx年12月份被上訴人的考勤表,用以證明被上訴人在20xx年12月份曠工就已經達22.5天。20xx年1月份被上訴人就一直沒有到公司上班
到20xx年1月13日解除勞動關系時曠工達到了30多天。按照《員工手冊》第11.4.3條的規定一個月內累計曠工3天或一年累計曠工7天。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系。
三、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提供的20xx年1月~9月內部賬現金明細表,已經證明****貨款已進入意創公司的賬戶,被上訴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資金的情形。認定錯誤。
上訴人公司并不存在內部賬。被上訴人稱其已將****貨款交納公司內部賬根本與事實不符。一審庭審過程中
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關于蘇**挪用公司資金的情況說明》、《付款證明》、《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遠程工貿有限公司對賬單》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綜上可知,上訴人是依法解除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系。一審判決認定違法解除錯誤。
四、一審法院在不能認定被上訴人在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情況下,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賠償金。計算錯誤。
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賠償金的前提是勞動者的工資數額能夠確定,并且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
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明,根本不能證明其主張的在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3055.8元。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也認可了這一事實。
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20xx年1月~12月蘇**的工資清單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在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817元。
五、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失業金損失,判決錯誤。被上訴人已經重新就業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向法院提供了徐州****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工商登記資料。證明被上訴人與其丈夫朱*培已經于20xx年12月2日成立了一家公司,已經重新就業
并且是和原告經營同類業務,連字號也相同,其涉嫌違反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上訴人保留追究其侵權責任的權利。盡管被上訴人用了其親屬的名字作為股東進行的登記,但里面的簽字都是被上
訴人簽的,這通過簡單對比就可以看出。
六、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沒有支付被上訴人20xx年11月、12月、20xx年1月1日~13日的工資,并且按照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認定和計算錯誤。
從上訴人在一審期間向法院提交的20xx年1月~12月被上訴人的工資清單可知,上訴人已經向被上訴人支付了20xx年11月和20xx年12月的工資。20xx年1月1日~20xx年1月13日被上訴人沒有上班,因此沒有工資。
補發工資應當按照被上訴人的實際應發工資數額補發,而不是按照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補發。一審法院在沒有確定被上訴人工資數額的情況下,按照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補發工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上訴人:徐州******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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