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有哪些內容
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包括:
1、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依法對此予以審查和監督。
2、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發現和糾正公安機關越權立案的違法情形。
3、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立案監督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刑事立案監督的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即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刑事立案監督可以申請幾次
1次。刑事立案監督是指刑事案件申請立案調查,并且申請監督,立案監督流程得知一個案件是只可以申請1次的。刑事立案監督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的案件沒有依法立案,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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