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是非法集資行為的一種。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自1997年規定入《刑法》后,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又進行了修訂。
(一)1997年《刑法》首次規定集資詐騙罪
1997年《刑法》第192條首次規定了集資詐騙罪,并設置了三檔法定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法定刑并增設單位犯罪規定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原三檔法定刑修改為兩檔,提高了第一檔法定刑,將限額罰金修改為無限額罰金,并增設第二款單位犯本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罪的處罰原被規定在刑法第二百條中)。
本罪的構成要件基本內容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并且數額較大。
(一)行為主體
本罪的主體包括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二)行為對象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司財產的所有權。至于本罪的對象,雖然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金錢,但由于也存在以實物刑事參與集資的可能,而且刑法并未明確限定本罪的對象為金錢,所以不宜將金錢之外的財物排除于本罪的對象范圍。
(三)行為內容
本罪的行為內容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集資款數額較大。本罪客觀方面包括以下三個要素:第一,行為人實施了非法集資行為,即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第二,行為人的非法集資行為使用了詐騙方法,即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具體到非法集資中所使用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第三,行為人騙取的集資款數額較大,根據2011年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和2010年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49條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四)責任形式
本罪是故意犯罪,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根據2011年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1.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4.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 是指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占有資金后攜款潛逃等。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集資詐騙罪與一般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特別是一般集資糾紛的界限有時候很容易混淆。怎樣正確區分集資詐騙罪與一般集資糾紛就顯得十分重要。以下是為大家整理了幾點關于集資詐騙罪與集資糾紛的區別: (一)、考察行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無論是否發生集資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主觀上均不存在無償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在主觀上有占有他人集資款或物的故意,其與他人簽訂集資合同并不是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為一種詐騙的手段,因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行為人已經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二)、考察行為人履行集資合同的能力和誠意。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當事人,對集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在客觀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觀上有履行的誠意并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根本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也不會為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 (三)、考察行為人違約后的態度。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的當事人,在違約后不會故意逃避責任;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必然會采取潛逃抵賴等方法進行逃避,使投資者無法追回。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分析: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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