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移送其他法院管轄的理由是什么?
刑事移送其他法院管轄的理由是存在著特殊的原因不能夠行使,管轄權比如有回避等事項,還有就是遇到了不可抗力,地震,水災等,總之在無法行使的時候,就應當移送給其他的法院來進行管轄,這樣的話也能夠更快的處理好相關的刑事案件。
一、刑事移送其他法院管轄的理由是什么? 刑事移送其他法院管轄的理由是: (1)重大、復雜案件; (2)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3)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 所謂特殊原因,包括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實上的原因,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災等無法行使管轄權;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因當事人申請回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回避,無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應由上級人民法院在其轄區內,指定其他適宜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未能解決爭議 所謂爭議,包括相互推諉或者相互爭奪。通常是因為法院之間轄區界限不明,或者對法律的規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護主義為其局部經濟利益爭先立案。不論屬于哪種原因引起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根據《意見》的規定,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指定管轄時,應書面通知報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報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告知當事人。二、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裁定管轄的一種。上級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級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決因管轄不明而發生的爭議。產生指定管轄的情況有:管轄區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區劃發生變動;由于事實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轄權法院不能受理,或審理某一特定案件將發生重大障礙;對管轄權的法律規定產生不同理解。在中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議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時,報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上級法院的指定管轄,下級法院必須執行。上級法院可以指定下級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其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審判。 在現實生活當中管轄權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權利,比如說有些人認為存在著一些地域保護,會導致不公平的審判結果的發生,這個時候當事人也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這是法律當中所明確規定的,當然法律也會依據具體情況來進行移送管轄。
刑事立案管轄
法律主觀:
由被告所在法院或者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我國刑事案件職能管轄權根據案件性質不同由不同機關負責偵查、立案:普通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一些 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犯罪由檢察機關負責偵查等,對于自訴案件由法院直接立案處理。 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基本由犯罪地的 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刑事案件為: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 判處無期徒刑 、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案件立案管轄通常與審判管轄相對應,一般案件由哪個法院審判就由哪個法院相對應的偵查機關負責立案偵查。但是有些情況下,犯罪即使不在本級法院的管轄范圍內,偵查機關也可以立案。在立案權上,偵查機關沒有太多的限制. 在審判中,我們堅持以犯罪地或者居住地作為聯結點,決定犯罪的審判管轄權問題。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刑事案件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刑事案件的處理要了解一下具體的程序刑事案件管轄權就是說案件的審理是由當地的法院來進行處理,不同的刑事案件是有不同的管轄區法院來進行審理。那么刑事案件管轄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下面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刑法對刑事案管轄權有什么規定刑法對刑事案管轄權規定一: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nbsp; 特別關注:“法律另有規定”一是指雖然實體法上列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規定不需要偵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就屬于這種情況。二是指法律規定應由其他機關或部門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有: (1)人民檢察院依法管轄的自偵案件; (2)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3)軍隊保衛部門依法立案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案件; (4)監獄依法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負責該車乘務的乘警隊所屬的鐵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刑法對刑事案管轄權規定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和檢察院《規則》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別關注: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共有12個罪名。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修訂后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共有34個罪名。涉稅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由檢察院偵查。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這類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 (4)其他需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是上述三類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 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污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刑法對刑事案管轄權規定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訴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訴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nbsp;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傷害案(輕傷); (2)重婚案; (3)遺棄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編、第五編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特別關注: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第三類自訴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條件: (1)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2)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 (4)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 4、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審理。 二、刑事立案的地域管轄權的確定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關于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定如下: 1、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2、第十六條: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 3、第十七條: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康毓矙C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4、第十八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三、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范本申請人: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 董事長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至申請人所在地的xxxx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第一、本案不應是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第二、本案的買賣合同糾紛應由申請人所在地的xxxx人民法院進行受理,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審理。上述已經充分論述了本案應屬買賣合同糾紛。在該車買賣過程中,xx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請人住所地提取車輛得,合同的履行地毫無疑問是申請人所在地——xxxx,同時,申請人的住所地也在xxx。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本案的合同糾紛,無論是由申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還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關管轄,均應由xxxx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審理。 申請人:xxxxx 二__八年四月十六日 以上是為您整理的關于刑事案件管轄權的法律規定的內容,由此可知,我國法院刑事案件管轄權是根據案件性質不同由不同機關負責偵查、立案,對于自訴案件由法院直接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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