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訴訟中,法官會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司法經驗去判斷證據的真偽,只有那些真實的、客觀的、合法的、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才會被當做定案根據。那些不真實的、非法的、與案件無關的證據材料,法官是不會采信的。證據能否作為定案依據,要根據案件的性質以及適用的程序法來考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 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根據:(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二)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
第五十七條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四)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法律分析: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的。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的。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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