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觀:
申訴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申訴在實踐中的應用是很廣泛的,所以是很有必要了解的。一、申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由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案件的結局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法律賦予了他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權利。審判監督程序中的申訴不同于上訴。2002年9月10日頒布、自2002年11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對再審申訴作了進一步規范。二、申訴的提出是怎樣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以下僅敘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程序。申訴的提出: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事實與理由;②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③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申訴不符合前述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三、申訴的受理是怎樣的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②原審被告人在《若干意見》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述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①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申訴,不予受理。②上級人民法院對經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或者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申訴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訴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及《若干意見》規定條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③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案件,申訴人仍不服提出申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
《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 規則》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 申訴 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 檢察部門依法辦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人民檢察 可以直接受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經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不予抗訴后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 死刑 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由監所檢察部門辦理。
刑事申訴案件辦理流程
刑事申訴案件辦理流程刑事案件申訴流程:1、對刑事申訴的立案。2、對刑事申訴的審查。3、對審查結果的處理。
【法律分析】
申訴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刑事案件申訴流程:1、刑事申訴的立案。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根據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后,均應登記,認真審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這就說明,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屬于本院管轄的,都應采取文書形式立案。至于申訴立案得具備什么條件的問題,不應過于苛求。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2、刑事申訴的審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后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1)案件事實。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審查時,應調出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并與案卷認定的事實相對照,以確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事實,則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為根據。(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以判處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一般不能依據新法律翻過去的老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審查和再審審理的依據。3、審查結果的處理。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后,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并告知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審查后,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經再審后的案件。對再審改判無罪或免予刑事處分的當事人的善后工作,原來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原來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善后處理工作,是黨和國家取信于民,樹立法律威信,產生良好社會影響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認真做好。刑事案件申訴應提交材料: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的事實與理由;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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