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簡單來說就是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根據法律規定,未經他人許可,擅自使用他人照片,構成侵害肖像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當事人可以責令侵權行為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同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肖像權的保護沒有期限,即便是遺像,也有觀點認為應受法律保護,理由是:我國習俗有其特點,死者與其家屬的利害關系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不可分的,故未經死者家屬同意而利用死者遺像做廣告或作其他侮辱性使用的,家屬自然會起來抗爭,但對遺像肖像權保護期限為中國年,尚有待研究。,一般簽一年到三年比較合適,也有是五年的,到時有需要可再續簽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一)侵害肖像制作專有權。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肖像制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二)侵害肖像使用專有權。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制作出來),使獨立于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三)侵害肖像利益維護權。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如下:,1、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制作自己的肖像;,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3、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丑化和歪曲。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侵犯肖像權的定義
1、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我國《民法典》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人像、紀實攝影作品如果是沒有征得肖像權人同意而拍攝的,原則上不能發表、展覽,即使是單純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展覽。
2、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它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制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有權同意他人攝制、寫生本人的肖像并無償或有償請求司法保護),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3、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肖像權爭議表明公民人權、法治意識增強。面對實踐中各種各樣的肖像權侵權糾紛,必須切實完善肖像權的相關立法,給予公民肖像權更為寬泛的保護,尤其是公眾人物肖像權的保護。
二、侵犯肖像權的認定
1、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的首要條件,是肖像使用。
從嚴格的意義上講,肖像為肖像權人所專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國立法及實務上,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構成侵害肖像權責任。侵害肖像權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現公民形象的視覺藝術作品及其復制品。這種使用,并非僅僅包括商業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對肖像的公布、陳列、復制等使用行為。商業上的使用和非商業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陳列或復制。
2、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
肖像權是公民的專有權,他人對肖像的使用應遵循與肖像權人的約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破壞了肖像權的專有性,具有違法性。同時,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觀上具有過錯。在一般情況下,侵害肖像權行為人的主觀形態表現為故意,這是因為肖像使用行為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通常不會因為不注意的心理狀態而誤用他人肖像。但是,并不排除過失侵害肖像權的可能性。例如,認為某幅肖像是虛構的人物畫而擅自使用,同樣構成侵權。
3、無阻卻違法事由而使用。
雖然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卻違法事由,則該使用行為為合法。所謂阻卻違法事由,即為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或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須制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以具備以上三個要件為已足,不得主張營利目的為侵害肖像責任構成的必備要件。
三、侵犯肖像權的賠償標準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 民事責任 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 侵權責任 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于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肖像權指的是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一種人格權利,每個自然人都有權決定自己肖像的使用以及以肖像獲利,但他人未經本人同意是不能隨意使用他人肖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一、侵犯肖像權的具體情況
(一)侵害肖像制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制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二)侵害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制作出來),使獨立于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侵害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如下:
1、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制作自己的肖像;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
3、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丑化和歪曲。
二、根據法律規定是否要盈利才是侵犯肖像權?
“肖像”,從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術意義(或攝影)上的肖像,是指通過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使肖像權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質載體下再現的一種觀賞造型作品。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
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二)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志等),它是來源于肖像權人又獨立于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并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
(三)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的“財產利益”并非產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所謂“肖像權”,是一種專屬于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三、侵犯藝人肖像權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在我國的法律中,都會保障著公民的各項權益,但是因為藝人、政治家以及其他的公眾人物的特殊性,所以他們的肖像權也會與普通群眾有所差異,除了在上述的文章中寫明的一些情況下,公民也要注意不要隨意的侵犯公眾人物的肖像權,否則自身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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