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包括哪些行為
刑事拘留包括以下行為:
1、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3、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4、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5、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等。
拘留和拘役的區別:
1、性質不同,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而拘役則是在接受審判之后進行的實刑;
2、時間不同,拘留是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而拘役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3、在回家方面,拘留時間短,不予回家時間。而拘役在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到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的條件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 證據 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拘之后是什么流程
被刑事拘留之后的流程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審查后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對于決定起訴的,法院需要限期審理結束。
一、被刑事拘留之后的流程是什么?
1、被刑事拘留之后的流程為繼續偵查、偵查結束移交審查、審查后決定是否起訴等。
(1)偵查: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
(2)審查起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部門;
(3)審判: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2、被拘留者的家屬病危,不一定可以回家探視。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二、公民得知自己的家屬被刑事拘留了,可以找律師嗎?
1、公民得知自己的家屬被刑事拘留了,可以找律師。
(1)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2)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2、請刑事辯護律師的作用
(1)對于刑事拘留期間的犯罪嫌疑人來說,只有律師能夠會見嫌疑人,家屬不能探望。為了爭取能夠爭取的最大權益,請律師介入了解案情,是很有必要的。
(2)委托的律師可以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按照法律的規定,律師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為他進行法律咨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對法律知識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當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屬就應當立即為他聘請律師,有了律師的及時咨詢,犯罪嫌疑人就會心中有底。
(3)律師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代為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①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審訊人員為了迅速破獲案件,在審訊過程中未必都會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損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甚至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
②犯罪嫌疑人對此則無能為力,也不知道該怎么做。如果有刑事辯護律師介入,律師針對這種行為,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進行申訴、控告。隨時監督辦案人員的審訊過程,從而真正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三、公安機關訊問被拘留者后,會將其釋放嗎?
1、公安機關訊問被拘留者后,可能會將其釋放。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2、對于應當被拘留,但是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需要告知檢察院。
(1)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應當立即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檢察院還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2)公安機關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執行情況和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新的情況和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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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拘留一般幾天出來
刑事拘留的時間長短取決于多種因素,包括案件的性質、嚴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證據等等。
一般來說,刑事拘留的時間為14天至37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74天。
在拘留期間,公安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和詢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其逃跑、自殺、自殘等行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間沒有表現出任何危險或逃跑的傾向,那么拘留期滿后,他或她可以被釋放或轉為其他形式的監禁。
刑事拘留案件流程:
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
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
刑事拘留的情形包括:
1、涉嫌犯罪且可能逃避偵查或者審判;
2、涉嫌犯罪且可能會銷毀、偽造證據或者威脅、賄賂證人、騷擾、打擊報復證人、受害人、舉報人、鑒定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
3、涉嫌犯罪且可能會繼續犯罪或者危害社會治安;
4、其他需要刑事拘留的情形。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的刑事拘留期限為30日,但因為案情重大復雜可以延長,不過最多不得超過30日。拘留37天還沒放人,意味著被逮捕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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